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1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王仁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
年度營偵字第1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萬叁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電話號碼為:0000000000號SIM卡壹片)沒收之;電話號碼為:0000000000號SIM卡壹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丙○○(原名楊同煌,綽號「同煌」,發音與「東煌」相同 ,持用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 門號),明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屬於行政院公告查禁之違禁 物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轉讓、販賣,竟仍基於販賣第 一級毒品以營利之概括犯意,先於不詳時、地,自綽號「清 仔」之成年人處販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以夾鏈袋進行分 裝後,即自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三月起,至五月間某日止 ,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地,以附表所示之價格,連續將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販賣予丁○○、甲○○、乙○○等人施用, 共計販毒所得新臺幣(下同)一萬三千元。嗣因臺南縣警察 局偵辦蔡清炳、馮民豐、曾英俊(分別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 分院及本院另案審理中)涉嫌販賣毒品案件,發覺甲○○涉 有重利罪嫌(現由本院另案審理中),擴大偵辦而循線查知 上情,並扣得丙○○使用之行動電話一支(含電話號碼為: 0000000000號SIM卡一片)。
二、案經臺南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丙○○固坦承自己原名為楊同煌,綽號「同煌」, 發音同「東煌」,持用0000000000、00000 00000號門號行動電話,且認識丁○○、甲○○、乙○ ○等情,惟矢口否認其有何如附表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之犯行,辯稱:我沒有賣過海洛因給丁○○、甲○○、乙 ○○三人,也沒有轉讓海洛因給他們三人,我和他們三人都 有糾紛,丁○○有向我借錢,詳細時間內容我不記得,甲○ ○和我有賭債關係,時間、內容我都忘記了,乙○○和我有
仇恨的事,但詳細內容我也忘記了云云。被告辯護人並為被 告辯護稱:證人(即警員)杜仁暉、謝耀賢之證詞沒有證據 能力,且警員是要偵辦甲○○重利案件,並不是要偵辦被告 販賣毒品案件,證人甲○○、丁○○在警訊時之證詞有瑕疵 ,因為乙○○是因為另一毒品案件遭通緝,警員訊問乙○○ ,乙○○就隨便說一個人,但警察並沒有抓到真正販賣毒品 的人,證人丁○○、甲○○、乙○○三人於鈞院審理開始時 ,並沒有說有向被告購買毒品,都說忘記了,丁○○甚至表 示即使涉犯偽證罪嫌,他也沒有向被告買毒品等語。二、本案所爭執證據能力之認定: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 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 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 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 九條之二定有明文。查:證人丁○○、甲○○二人 於警訊時之證詞,與其等嗣於本院審理時所為之證 詞不符,本院以其等於本院審理時所為之證言,顯 為事後飾卸迴護被告之詞,而認其等於警詢中所為 之證詞,與其等於偵查時所結證之證詞內容一致, 且其等與被告間並無深仇大恨,自無虛造損人不利 己事實,構陷被告入罪之理,故認證人丁○○、李 宗杰於警訊時之證詞,因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 十九條之二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證人乙○○於警訊時之證詞,經核與其於偵查中及 本院審理時結證證詞之內容相符,本院逕引用其於 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詞,而不再贅論此部分之 證據能力。
(三)、證人(即警員)杜仁暉、謝耀賢於本院審理時具結 之證詞,依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反面推論規 定,有證據能力。
三、經查:
(一)、證人丁○○於偵查中即具結證稱:我有向綽號「東 煌」的男子購買海洛因,我向他購買過三、四次, 每次一千元。我都用公共電話撥打丙○○的行動電 話連絡購買,電話中我會告訴他我要拿一千元還給 他,意思就是我要跟他買一千元的海洛因,他知道 我的意思。我們會約在丙○○東山鄉東源村住處附 近一間小廟見面,都是他本人出面交易,丙○○駕 駛深色裕隆牌自小客車。我所言丙○○販毒屬實等 語(見偵查卷第二十六頁)綦詳,核與其於警詢時
所證稱:我第一次是於九十三年三月中旬上午約十 一時許,在臺南縣東山鄉東原村十八正公廟下方的 產業道路,以一千元的價格,向綽號「東煌」之男 子,購買嗎啡(坊間海洛因之俗稱)小包施用。我 共向「東煌」購買嗎啡(海洛因之俗稱)三次,第 一次是前述時、地,第二、三次約於九十三年四月 間,在臺南縣東山鄉東原村十八正公廟下方的產業 道路,也是以一千元的價格,向他購買一小包施用 的,「東煌」是丙○○等語(見偵查卷第二十七頁 )情節相符,已足徵被告確有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 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之事實。至於證人楊 登全於本院審理時雖翻異前詞,並先於第一次審理 時結證稱:(辯護人問:被告有無賣毒品給你?) 不曾。(辯護人問:警詢筆錄是否你說的?)我是 六月被抓的,三、四月被告賣毒品給我,怎麼會放 到六月才吸食。是警察叫我指認的,如果沒有,要 告我販賣。(辯護人問:當時你有無吸毒?)有。 (辯護人問:毒品向誰買的?)向白河的人買的。 (辯護人問:你於偵查中說的是否實在?)我有這 樣說,我於偵查中有承認是向被告買的,那是因為 我在戒治期間,所以我不敢翻口供。(辯護人問: 你在警詢時及偵查中所言是否實在?)不實在。在 警局是他們打好字,叫我簽名。我從來沒有向被告 買過毒品。(檢察官問:你跟被告有無糾紛?)沒 有很大糾紛。有吵過架。我九十三年有向他借過錢 。(檢察官問:何時借錢?)九十二年底借過錢, 九十三年因沒有還錢,有跟他吵架。(檢察官問: 借多少錢?)八千元或一萬元。(檢察官問:你向 他借錢的用途?)出外用。(檢察官問:你跟辯護 人說你在警局說的話,是因警察要告你販賣才說的 ?)是的。(審判長問:你從九十二年底開時吸用 毒品,到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被查獲,毒品來源 ?)買的。(審判長問:向誰買?)白河綽號叫「 西瓜」的人買的。(審判長問:你到底欠被告多少 錢?)八千元。(審判長問:為何之前說一萬元? )是八千元。(審判長問:何時欠?)九十二年底 。(審判長問:幾月?)十一月。(審判長問:何 時還?)九十三年還的,是一、二月還的,一月柳 丁收成完。(審判長問:有無收利息?)沒有。我 們這筆錢後來也沒有糾紛。(審判長問:除了這筆
錢外,有無其他欠錢?)沒有。(審判長問:你在 九十三年六月份,既然和被告沒有欠錢也沒有糾紛 ,為何在警局說是向被告買的?為何不說向「西瓜 」買的?)我在警局有說是「西瓜」。我指認被告 是因為警察拿筆錄給我簽。(審判長問:為何警察 沒有記載?)因為警察問我「西瓜」叫什麼名字, 我說不出來。(審判長問:你在警局只有說九十三 年三、四月向被告買毒品?為何沒有說四到六月之 毒品的來源?)我有說九十三年四到六月是向「西 瓜」買的。(審判長問:筆錄為何沒有記載?)警 察說「西瓜」沒有名字,無法記載。(審判長問: 你在警局中所作筆錄,是否被恐嚇脅迫所製作?) 是的。(審判長問:對你製作警訊筆錄的警察所為 嗎?)還沒有製作筆錄時,有一位警察對我說。後 來作筆錄,和問我的人是同一人等語(以上見本院 卷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審判筆錄),並於第二 次審理時結證稱:(審判長問:當初警員製作你這 部分的筆錄時,你有無說毒品是向誰買的?)有, 製作筆錄時,我有向警員說向「東煌」買的。(審 判長問:當時警員有無同時提示多人口卡給你指認 ?)有。(審判長問:你有無指認出綽號「東煌」 的人是誰?)有,就是在相片上的丙○○。(審判 長問:你在警訊中有無陳述毒品實際上是向綽號「 西瓜」的人買的?)有。(審判長問:你當時有無 提到四、到六月份毒品向綽號「西瓜」買的?)沒 有,我只有說過毒品向「西瓜」買的。(審判長問 :警員當時製作你筆錄有無對他施予恐嚇脅迫?) 今天到場的這二位警員(證人杜仁輝與謝耀賢)沒 有,但有其他警員對我說,說要我指認「東煌」出 來,不然要移送我販賣。(審判長問:那位警員是 哪單位的警員,可否指認?)時間太久,我沒有辦 法指認等語(以上見本院卷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審 判筆錄),則觀之證人丁○○先後二次審理時所證 述之內容,就其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是否受脅迫、 受何人脅迫、遭受脅迫之經過及其於警詢時實際陳 述之內容為何等情節均前後矛盾,已難認定證人所 稱:其於警詢時遭警員脅迫,乃非出於自由意識而 為陳述乙情為真,況依據證人所稱:警察叫我指認 被告,若不指認就要告我販賣;我偵查中會證稱向 被告買毒品,是因我在戒治期間,不敢翻口供云云
,因證人丁○○僅有施用毒品犯行,當時尚查無其 他足認其另涉犯販賣毒品犯嫌之相關跡證,且證人 於本案偵查時,既已經開始施以強制戒治(證人係 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開始強制戒治,偵訊時 為九十四年三月九日),亦無所謂因恐懼強制戒治 期間而被迫為虛偽證詞之可能,故其此部分之證述 內容,顯然與常情有悖,難以採信。徵以證人即承 辦本案之警員謝耀賢到庭結證稱:(檢察官問:楊 登全在作筆錄,如果說毒品是向西瓜買的,你們會 不會因為西瓜年籍不詳,就不記載在筆錄中?)不 會。(檢察官問:你們有無強迫丁○○指認被告? )沒有。(檢察官問:有沒有告訴丁○○如果不指 認被告,就要移送他販賣?)沒有。(檢察官問: 你有無印象丁○○在做筆錄有提到綽號「西瓜」的 人?)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審 判筆錄)、證人即承辦本案之警員杜仁暉結證稱: (檢察官問:丁○○指認被告,是在製作筆錄之前 還是之後?)問到毒品時,才讓他指認,應該也是 和甲○○一樣,在製作筆錄中,問他毒品來源,他 有說到「東煌」,我才拿照片給他指認。(檢察官 問:你們製作丁○○筆錄之前,就知道他的毒品向 誰買?)不知道。(檢察官問:你們有無向丁○○ 說如果他不指認被告,就要移送他販賣毒品?)沒 有。(檢察官問:製作筆錄時,證人丁○○精神狀 態如何?)良好。(審判長問:當初製作丁○○筆 錄,丁○○有無說毒品向誰買的?)他說向叫「東 煌」的人買的。(審判長問:當時你們有無同時提 示多人口卡給他指認?)有。(審判長問:他有無 指認出綽號叫「東煌」的人是誰?)有,就是楊少 鈞。(審判長問:丁○○在警訊中有無陳述毒品實 際上是向綽號「西瓜」的人買的?)忘記了。( 審判長問:依照丁○○筆錄他說只有在九十三年三 、四月份向被告買毒品,當時他有無另外提到四、 到六月份毒品向綽號「西瓜」的人買的?)沒有。 (審判長問:你當時製作丁○○筆錄有無對他施予 恐嚇脅迫?)沒有等語明確,益徵證人丁○○於本 院時所為之證述,顯然為迴護被告之詞,不可採信 。至於被告對此雖又辯稱:我與證人丁○○間有糾 紛,證人丁○○有向我借錢,詳細時間、內容我不 記得云云,惟被告對此並無法具體陳述其等之紛爭
內容,而證人丁○○亦證稱:我們之間沒有很大糾 紛,我有向他借過錢,吵過架,我於九十三年一、 二月還錢,被告沒有收利息,我們這筆錢後來也沒 有糾紛等語,業如前述,而證人丁○○係於九十三 年六月二十八日、九十四年三月九日為上開於警詢 時及偵查中之證述,距證人丁○○所證其與被告發 生爭執之時間已久,且依其所述,證人當時與被告 已無糾紛,自無所謂因此故為不實陳述誣陷被告之 理,被告空言所辯,顯為卸責之詞,並不可採。 (二)、證人甲○○於偵查中結證稱:「東煌」即丙○○, 我有向他購買海洛因沒錯。我都是以電話連絡購買 ,我約向他購買過三、四次。我自九十三年四月中 旬至同月底止,每次購買一千元一包。交易地點在 東山鄉市區○○○村○路旁,好像是一六八縣道。 丙○○是駕駛黑色裕隆牌自小客車,我所言丙○○ 販毒屬實(見偵查卷第二十四至二十五頁)等語綦 詳,核與其於警詢時所證稱:我於九十三年四月中 旬至四月底所施用之海洛因毒品,係向綽號「東煌 」之男子所購買的。他的聯絡電話是000000 0000號,他駕駛日產裕隆廠牌自小客車,車牌 數字是一八五九。丙○○就是綽號「東煌」之男子 。我都以我的電話撥打他上開行動電話與他聯絡, 向他表示要購買海洛因毒品,再相約交易地點,第 一次是在九十三年四月中旬,以一千元的價錢購買 一小包的海洛因毒品,地點是在東山鄉市區往大客 村的路旁交易的,最後一次是在九十三年四月底, 在同樣地點,也以同樣的價格向丙○○購買海洛因 毒品一小包,約購買三、四次,交易地點及金額都 一樣等語(見警卷第十六至十七頁)情節大屬一致 。至於證人於本院審理進行交互詰問時雖結證改稱 :(辯護人問:你有無吸食毒品?)以前有。現在 沒有。我九十二年八月戒治回來,就沒有再吸食毒 品。(辯護人問:你在警詢時說出獄後,在九十三 年四月中旬到四月底,在家中施用毒品?)時間太 久我記不得。(辯護人問:你沒有吸食毒品,為何 證述說在九十三年有吸食毒品?)那時我頭昏昏的 ,監聽內容沒有說什麼,警察問我有無買毒品。我 如果說有,人家會被判很重。(辯護人問:你說有 向被告買過毒品三、四次,是否實在?)不實在。 我那時沒有在吸食。(辯護人問:被告有無賣過毒
品給你?)沒有。【證人先證稱其未施用毒品,其 於警詢時所為向被告買毒品之證述內容不實】(檢 察官問:你在警局是不是有說過你九十三年四月中 旬,到九十三年四月底在東山鄉的市區,以每次一 千元向被告買海洛因三、四次?)我忘記了。(檢 察官問:你證述我有向綽號東煌的人買海洛因,是 在東山鄉市區○○○村○路旁?有無講這些話?) 我忘記了,我有到地檢署作筆錄,有無講這些話我 忘記了。(檢察官問:那你在警察局及地檢署所言 是否實在?)我現在所言是實在。我是有報復的心 理。我在警局及偵查中所言均是不實在的。(檢察 官問:你在偵查中有具結嗎?)我忘記了。(檢察 官問:在警察局,警察有無對你做何行為,讓你作 違反自由意願作證,導致說言不實在?)我不記得 。(檢察官問:你和被告賭債糾紛,你說想報復, 有要報復到讓他去關的意思?)我心腸沒有那麼壞 。(檢察官問:九十三年的四月二十六日中午十二 點三十八分,你打電話給被告,被告問你說是否在 難過,我要趕快,他是問什麼事,他為何要快一點 ?你們在聯絡何事?)我忘記了。(檢察官問:那 在同年四月二十六日一點二十八分,被告打電話給 你,他說我明天再拿多一點給你,問你要多少?他 說拿給你「三」?後來他問你是否沒有精神,是否 在難過?這段對話在講什麼?)我沒有聽過「三」 ,那時他在作夜市,我忘記他在講什麼。(檢察官 問:「三」、是三包還是什麼?)我記不起來。( 檢察官問:你問他在打什麼?)我記不起來。(檢 察官問:同年四月二十七日晚上七點二十七分,你 又打電話給他,叫他用「三」,被告用做一個就好 ,你說可以?)可能買李子。我忘記在說什麼。( 檢察官問:同年四月二十七日七點三十五分,你打 電話給他,他說他快到了,叫你準備衛生紙?他是 在說什麼?)我聽不懂。(檢察官問:你是自己打 電話的人,你自己才知道你自己在講什麼?)我也 聽不懂。時間太久了,我忘記了。(檢察官問:你 和被告到底是在買賣何物?)那時在夜市賣東西, 東西都是亂賣。毒品不可能用衛生紙。被告有賣桃 子、李子,暖暖包等。(審判長問:你在九十三年 五月二十五日是否到警局作筆錄?)有。(審判長 問:當天有無讓你指認被告?)有。(審判長問:
警察是為何事情讓你指認被告?)因為毒品的事。 (審判長問:你當天因為關於重利的事情,為何會 問到毒品的事情?)因為警察有監聽到我們對話。 (審判長問:為何會問起毒品的事情?)那時是講 到「藥」的事情。(審判長同意辯護人之請求,請 證人及旁聽之被告家屬暫退庭。)(審判長問:情 形到底如何?)九十二年八月份我有吸食海洛因。 (審判長問:你在偵查中證述被告販賣毒品給你, 是怎麼一回事?)我戒治出來後吸食沒有幾次,我 現在想起來,我最後一次施用海洛因是九十三年三 、四月時候。(審判長問:你這次戒治出來多久又 施用海洛因?)超過半年,大約是九十三年二、三 月份,又再施用海洛因,詳細時間沒有辦法記起。 (審判長問:你這幾次毒品都是同一來源?)是的 。(審判長問:你向誰買的?)我向「東煌」(即 被告)拿的,不是買的,我們沒有金錢買賣。(審 判長問:你如何和他聯絡?)我們有時在路上遇到 ,也有打過電話。(審判長問:在哪個路邊?)沒 有幾次。我現在是想把過程告訴庭上,不是怕我會 不會偽證的問題。(審判長問:你說都是在路上遇 到他,他給你毒品不收錢?)是的。(審判長問: 你如何知道被告有毒品?)朋友說的,說被告有在 施用毒品。(審判長問:何時聽到朋友說被告有施 用毒品?)我戒治出來,朋友介紹的。(審判長問 :你何時認識被告?)九十二年年底,我戒治出來 時。被告在夜市擺攤。我是殺雞的。我們出入都是 同一條路而認識的。(審判長問:你好意思開口向 他要毒品?)真的吸毒者,為了要毒品什麼話都講 得出來。(審判長問:他這幾次提供給你的海洛因 量為多少?)我都是捲在香煙裡面吸用。(審判長 問他都是拿一支香煙含毒品請你?)是的。次數約 三、四次。(審判長問:為何你在偵查中說是購買 的,每次一包?)我那時想我就照我在警局所言情 形一樣回答。(審判長問:你在檢察官偵查時,你 有想到你所言不實,會陷害被告?)有。我確實有 向被告要過毒品,但沒有金錢買賣。我是因為重利 罪被抓,想說可不可以對我重利罪部分有好處。也 是警察叫我指認被告的。(審判長問:你在本院一 開始陳述,和現在所陳述為何不一樣?)我心理想 到底要不要說實話。現在我所言是實在。我確實向
被告要過摻過毒品海洛因的香煙,被告也有給我, 時間是九十四年二月至四月間【證人改證稱其有施 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被告有無償轉讓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之情形】等語(見本院卷九十五年二月十 六日審判筆錄)。故就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所 為之前揭證述情形以觀,可以發現證人於本院交互 詰問之初,翻異其於偵查時結證之證詞,證述自己 戒治後不曾施用毒品海洛因,也不曾由被告處取得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云云,且在交互詰問過程中,對 於辯護人或檢察官詰問其有關之前證述被告有販賣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相關情事,多半以不記憶或不 知悉等語回答,顯然有避重就輕之情形,然而,經 過本院進行交互詰問完畢,依職權訊問證人時,證 人起初所證內容亦多所隱晦,直至旁聽之被告家屬 及證人杜仁輝、謝耀賢同時暫離庭後,證人始證述 :被告有無償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約三、四次予 其施用之情形,本院斟酌證人於本院審理時所為之 前後證述相互矛盾,迴護被告之意甚為強烈,僅因 始終無法自圓其說,故於審理最後始證述被告有無 償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約三、四次之情形,此 對照證人前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所證述被告販賣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予其施用之次數相同,本院認綜合上 情參孜,以證人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所為內容一致之 證詞較為可採,而不採證人於本院審理時所為反覆 且維護被告之意甚濃之證詞,並考諸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為法定違禁物品,取得不易,非法交易之價格 甚高,若非有深厚情誼或特別關係,衡之常情,一 般人絕不可能輕易將之無償贈予他人,使自己仍涉 有轉讓毒品罪刑卻未獲任何利益,證人證稱被告交 付海洛因共約三、四次給伊係無償轉讓云云,卻無 法合理交代其中原由,本院認此非但與證人前於警 詢時、偵查中所證相悖,且和常情不符,故認定被 告交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甲○○約三、四次 之行為,並非證人翻異後所證之無償轉讓,乃為販 賣牟利行為,則被告有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販賣毒 品行為,亦可認定。至於被告雖辯稱:甲○○和我 有賭債關係,他所言不實云云,但被告對於彼此間 究竟有何糾紛、發生之時間、內容,均答稱忘記, 本院認被告此部分之辯解,顯然屬於推諉之詞,不 足採信,附此說明。
(三)、又臺南縣警察局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所核發 之通訊監察書,對0000000000號及00 00000000號電話為通訊監察,而卷附之通 訊監察譯文內容為電話號碼為:「【000000 0000號電話由證人甲○○持用,下稱甲、00 00000000號由被告持用,下稱乙】乙:你 何時要去十八王公?甲:明天下午。‧‧‧乙:我 還要給你「三」啦,還是我「三」都給你。甲:好 啦。乙:你怎會沒精神呢,在難過喔!甲:多說的 ,我從早到現在都還沒吃勒!乙:國中那你怎不問 看看他那裡有沒有,像那天那個沒有處理的,我的 線要等到二、三點,要一萬元,你幫我問問看,若 有我從他那邊先調啦。甲:好啦,你現在在打了喔 。乙:你的部分還有剩啦,別人要一萬,我沒有那 麼多,你不是先幫我打,還是你電話給我,我自己 打!‧‧‧乙:宗杰,國中的電話幾號,阿成那個 公證人說螺絲拿去借別人,我們今天是不是在那邊 見到螺絲,我是不是跟你說螺絲開國中的那支,可 能拿去借國中,我想說要去跟他拿來,我要去跟人 家買茶葉!甲:喔‧‧‧甲:我到巷口等你,你幫 我用三個,我晚上回來若來不及給你,你明天要出 門時打給我,我就可以給你了!乙:用成一個就可 以了嗎!甲:對啦!你多用一點沒關係,我到巷口 等你。」觀之,證人楊宗杰與被告之對話用語內容 ,對約定交付或調取之物品名稱多以隱晦不明代號 稱之,或直接僅論以數量或金額,此與實務上一般 毒品交易時,買賣雙方為避免遭他人察覺或追緝, 常故意以默契省略毒品名稱,或以代號表示毒品之 電話聯絡方式相同。此由證人即承辦本案之警員謝 耀賢亦到庭結證稱:我任職於臺南縣刑警大隊偵四 隊,我偵辦毒品案件有三、四年經驗,當初是因為 我在監聽蔡清炳涉犯毒品案,當時有聽到一線電話 向蔡清炳購買毒品,我們有扣到三公斤毒品,我們 想說有誰向他買毒品,監聽結果是蘇民峰,當時他 有和甲○○共同在經營地下錢莊。我們也對甲○○ 電話監聽,從蔡清炳電話聽到甲○○電話都是用毒 品案由監聽。大約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二十七 日,發現甲○○向被告購買毒品,我多年偵辦毒品 案件,大部分交易用語都是男生、女生,(通訊監 察譯文中所稱之)「三個」,指三千元或三包。他
們會講「難過」,我們研判是毒癮發作難過。這些 都是我們從經驗研判出來的,「茶葉」是我們監聽 另案蔡清炳案時,他說有一公斤茶葉要回來,我們 持搜索票去搜索時就搜到毒品,所以我們才會研判 茶葉就是毒品代號等語(見本院卷九十五年月日審 判筆錄)即可知悉,故依據前述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更徵被告確有販入毒品及販賣毒品予證人甲○○ 之事實。
(四)、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辯護人問: 有無向被告購買第一級毒品?)之前有。(辯護人 問:在何處?)在東原的路邊。(辯護人問:每次 購買多少錢?)有時一千,有時二千元。(辯護人 問:為何有一、二千元的分別?)有包數的不同, 每包一千元,有時一包,有時二包。(辯護人問: 如何知道被告販賣毒品?)從丁○○那邊知道。( 檢察官問:與被告購買毒品時候,是如何聯絡?) 打電話。(檢察官問:是用何種電話聯絡?)我是 用我的電話打被告的行動電話。(檢察官問:現在 都不記得你與被告的電話嗎?)我現在都不記得了 。(檢察官問:每次購買毒品時候,被告是開何種 車子?)不一定,有時也會騎機車,有時開車,開 的車子顏色我不記得了。(檢察官:問丁○○為何 會介紹你像被告購買毒品?)我和丁○○一起吸毒 時,他會告訴我,丁○○告訴我,被告有在販賣毒 品。(審判長問:跟被告購買毒品有無一次以上? )一次以上,總共購買幾次我忘記了。(審判長問 :你每次向被告購買毒品的時候,被告的手機號碼 ,你是直接記在腦裡,還是記在手機電話簿?)我 記在手機電話簿裡面。(審判長問:除了有積欠被 告幾千元債務外,與被告有無其他糾紛或過節或深 仇大恨?)沒有。(審判長問:你施用海洛因有多 久時間?)一、二年。(受命法官問:你都如何購 買毒品?)我會問他有無毒品。(審判長問:你對 於本院答稱忘記了或不曉得的情形,你是因為不想 回答還是時間太久記不起來?)是因為時間太久記 不起來。(審判長問:為何在檢察官偵訊時,說你 所欠的錢是購買毒品的錢?)檢察官那邊說欠他毒 品的錢是我講錯了,欠錢與購買毒品是無關的。( 審判長問:二千元是否為二包嗎?)是。(審判長 問:你說二千元比較多,次數有幾次?)三次以上
。(審判長問:一千的印象中只有一次,還是有二 次?)一千只有一次,其他都是二千的。(審判長 問:一千的至少有一次?)是的等語(見本院卷九 十四年十一月二日審判筆錄),故依據證人於本院 之證述之內容以觀,被告確有如附表編號三所示, 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四次(二千元三次、一千 元一次,以最有利於被告之原則認定販賣次數及所 得)予證人乙○○之情形,此核與其於偵查中所結 證稱:我向丙○○等人購買海洛因,他沒有賣安非 他命。我自九十三年四、五月間,開始向丙○○購 買海洛因,都約在臺南縣東山鄉○○村路上及楊少 鈞東原村住處附近交易,我每次向丙○○購買一、 二千元,共買過至少四、五次【偵查所證述之約略 次數較多】,我都以我手機打丙○○的電話(00 00000000及0000000000號)跟 他聯絡購買毒品海洛因,他的綽號是「東煌」(以 上見偵查卷第五十六至五十八頁)等語情節大致相 同,益徵證人乙○○上開所證為可採。被告對此雖 一再辯稱:我與證人乙○○間有仇恨,證人乙○○ 所證都不實云云,惟被告除泛指其與證人間有仇恨 外,對於彼此間仇怨嫌隙之內容、產生緣由、經過 情形等,均無法作具體供述,本院認被告此部分乃 空言辯解,顯為飾卸之詞,不足為採。
(五)、此外,並有扣案被告行動電話一支(含SIM卡一 片,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扣押 物品清單一紙、照片共九幀及證人丁○○之臺南縣 衛生局尿液檢驗成績書(嗎啡陽性反應)暨送驗尿 液編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個案名冊各乙紙附卷足稽 。綜上所查事證相互參核,足證被告首開所辯,顯 係事後圖卸刑責之詞,實無足採,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確有如附表所示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 行為,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第 一級毒品。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為係犯同條例第 四條第一項之罪。其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販 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多次販賣行為,時間緊 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 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一罪論 (另按本罪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依法不得加重)。爰 審酌被告並無前科,僅有觀察、勒戒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存卷可查,素行尚可,惟其為圖一 己之私利,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危害國民健康及影響社 會治安甚鉅,犯罪所生之危害頗大,且一再否認犯行,難認 有悔改之意,犯罪後之態度明顯不佳,難認本件有犯罪情狀 可憫恕而酌量減輕其刑之情形,復參酌被告販毒獲利一萬三 千元,尚屬有限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 經判處如主文所示無期徒刑,依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宣告 褫奪公權終身。而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之所得共 計一萬三千元(計算方式詳附表所示),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至於扣案行動電話一支(含電話 號碼:0000000000號SIM卡一片),既為被告 所有,業據其供陳在卷,且經本院認定係供其販賣毒品所用 之財物,業如前敘,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 項之規定沒收。另被告所有,供販毒所用,電話號碼為:0 000000000號之SIM卡一片,雖未扣案,惟尚無 證據證明其業已滅失,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於扣押被告所有之SIM卡(00000000000 00號、00000000000000號)二片,既無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