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4年度,1167號
TNDM,94,易,1167,2006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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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11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
12081號),被告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乙○○共同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甲○○,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乙○○,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
一、乙○○於九十四年六月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以九十 四年度簡字第六九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參月確定,於九十四 年六月二十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仍不思 警惕、與其夫甲○○二人明知如附表所示之「CHANEL 」、「GUCCI」、「CARTIER」、、「DUNH ILL」、「LOUIS VUITTON」、「HERM ES」、等商標名稱圖樣(詳如附表),分別係經如附表所 示等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已改制為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 申請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各種衣 服、鐘錶等商品之商標權,現仍於商標權期間內,且上開商 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 市場均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 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竟仍意圖營利, 基於販賣之概括犯意,明知所販售如附表之商品,係未經前 揭商標專用權人之授權而非法使用其商標之仿冒品。二人竟 仍自民國93年1月1日起,一同前往中國大陸地區批發前述仿 冒商品回臺,除承租位在臺南縣永康市○○路746號之房屋 作為仿冒品堆置倉庫外,並以明顯低於真品市價之價格,在 臺南市○區○○街8號其夫妻所經營之「衣衫精品服飾店」 內,販售前揭仿冒品予不特定消費者。嗣於94年5月11日, 在前揭精品店內為警查獲,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 供承明確,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多次協助被告乙○○前 往中國大陸批貨,並協助安置仿冒品至承租之倉庫中堆放等



情。並於審理中供承犯罪不諱。此外,並有被告二人之入出 境查詢結果電腦列印記錄表、電腦列印之蒐證照片六幀、薈 萃商標協會臺灣聯絡處(原瑞士鐘錶同業工會)所出具之鑑 定證明書一紙與路易斯威登產品(LV)意見書一份附卷可 稽,復有如附表所示仿冒品扣案可資佐證。綜上所查,被告 等二人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犯行洵 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乙○○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販賣商 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商品之罪。被告等二人上揭犯行,有 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為共同正犯。被告等先後多次販售 仿冒商品之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 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 定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另被告等以一販賣之行為, 侵害多家公司之商標權,屬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 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乙○○前已因違反商 標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尚未執行又再 犯本件之罪,且仿冒品之品牌及數量非少,以低價購入前開 仿冒商標商品販售牟利,破壞商標權人權益及真正商品表彰 價值,但尚能坦承犯行認錯,深表悔意,被告甲○○無犯罪 前科,素行良好,且坦承認錯,並審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販賣之期間與規模,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 害,以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以資懲儆。扣案如 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係被告等於本案販賣之商品,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仕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著振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
│編號│商 標│商 品│商 標 權 人│
├──┼────────┼──────┼────────┤
│一 │LOUIS VUITTON( │皮包228件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
│ │分置許雄編號01、│ │公司 │
│ │02 、03、04、05 │ │ │
│ │、06 、07、08、 │ │ │
│ │09、10、11、12 │ │ │
│ │、14,乙○○編號│ │ │
│ │10) │ │ │
├──┼────────┼──────┼────────┤
│二 │LOUIS VUITTON( │小皮包75件 │同上 │
│ │分置甲○○編號48│ │ │
│ │,住家編號13) │ │ │
├──┼────────┼──────┼────────┤
│三 │LOUIS VUITTON  │防塵袋850件 │同上 │
│ │(編號55、56、57│ │ │
│ │、62) │ │ │
├──┼────────┼──────┼────────┤
│四 │LOUIS VUITTON( │絲巾18條 │同上 │
│ │編號47) │ │ │
├──┼────────┼──────┼────────┤
│五 │LOUIS VUITTON( │襪子12雙 │同上 │
│ │編號50) │ │ │
├──┼────────┼──────┼────────┤
│六 │LOUIS VUITTON( │服飾131件 │同上 │
│ │甲○○編號33、34│ │ │
│ │,乙○○編號10)│ │ │
├──┼────────┼──────┼────────┤
│七 │LOUIS VUITTON( │鞋子18雙 │同上 │
│ │甲○○編號53,住│ │ │
│ │家編號02,乙○○│ │ │
│ │編號09) │ │ │
├──┼────────┼──────┼────────┤
│八 │香奈兒CHANEL(許│37雙 │香奈兒股份有限公│
│ │元雄編號21、22、│ │司 │
│ │23、53,住家編號│ │ │




│ │01,乙○○編號14│ │ │
│ │) │ │ │
├──┼────────┼──────┼────────┤
│九 │香奈兒CHANEL(許│皮包17件 │同上 │
│ │元雄編號13,謝金│ │ │
│ │蓮編號14) │ │ │
├──┼────────┼──────┼────────┤
│十 │香奈兒CHANEL(許│皮夾11件 │同上 │
│ │元雄編號50,謝金│ │ │
│ │蓮編號14) │ │ │
├──┼────────┼──────┼────────┤
│十一│香奈兒CHANEL(許│眼鏡13只 │同上 │
│ │元雄編號50,謝金│ │ │
│ │蓮編號14) │ │ │
├──┼────────┼──────┼────────┤
│十二│香奈兒CHANEL(許│服飾224件 │同上 │
│ │元雄編號35、36、│ │ │
│ │37、38,乙○○編│ │ │
│ │號14) │ │ │
├──┼────────┼──────┼────────┤
│十三│HERMES愛馬仕(許│皮包22件 │愛馬仕公司(未附│
│ │元雄編號14,謝金│ │商標註冊資料) │
│ │蓮編號15、16) │ │ │
├──┼────────┼──────┼────────┤
│十四│HERMES愛馬仕(許│鞋子2雙 │同上 │
│ │元雄編號31) │ │ │
├──┼────────┼──────┼────────┤
│十五│HERMES愛馬仕(許│絲巾5條 │同上 │
│ │元雄編號47) │ │ │
├──┼────────┼──────┼────────┤
│十六│HERMES愛馬仕(許│項鍊3條 │同上 │
│ │元雄編號50) │ │ │
├──┼────────┼──────┼────────┤
│十七│HERMES愛馬仕(許│防塵袋800件 │同上 │
│ │元雄編號54、58、│ │ │
│ │63) │ │ │
├──┼────────┼──────┼────────┤
│十八│HERMES愛馬仕(謝│服飾7件 │同上 │
│ │金蓮編號15) │ │ │
├──┼────────┼──────┼────────┤




│十九│ARMANI(甲○○編│皮帶1條 │亞曼尼公司(未附│
│ │號49) │ │商標註冊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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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GUCCI(甲○○編 │皮包39件 │固喜歡固喜公司 │
│ │號15、51) │ │ │
├──┼────────┼──────┼────────┤
│二一│GUCCI(甲○○編 │皮夾14件 │同上 │
│ │號50,乙○○編號│ │ │
│ │06) │ │ │
├──┼────────┼──────┼────────┤
│二二│GUCCI(甲○○編 │鞋子41雙 │同上 │
│ │號24、25、26、53│ │ │
│ │,住家編號03) │ │ │
│ │ │ │ │
├──┼────────┼──────┼────────┤
│二三│GUCCI(甲○○編 │服飾110件 │同上 │
│ │號39、40、45) │ │ │
├──┼────────┼──────┼────────┤
│二四│GUCCI(住家編號1│皮帶5條 │同上 │
│ │5,乙○○編號06 │ │ │
│ │) │ │ │
├──┼────────┼──────┼────────┤
│二五│GUCCI(住家編號1│眼鏡13件 │同上 │
│ │7,乙○○編號06 │ │ │
│ │) │ │ │
├──┼────────┼──────┼────────┤
│二六│GUCCI(乙○○編 │鑰匙圈2件 │同上 │
│ │號06) │ │ │
├──┼────────┼──────┼────────┤
│二七│PRADA(甲○○編 │皮包2件 │普瑞得有限公司
│ │號15) │ │ │
├──┼────────┼──────┼────────┤
│二八│PRADA(甲○○編 │鞋子35雙 │同上 │
│ │號18、19、20,謝│ │ │
│ │金蓮編號04) │ │ │
├──┼────────┼──────┼────────┤
│二九│PRADA(甲○○編 │服飾57件 │同上 │
│ │號43、45) │ │ │
├──┼────────┼──────┼────────┤
│三十│PRADA(住家編號1│鑰匙圈6件 │同上 │




│ │4) │ │ │
├──┼────────┼──────┼────────┤
│三一│Christian Dior(│皮包16件 │克利絲汀迪奧公司│
│ │甲○○編號14、5 │ │(未附商標註冊資│
│ │2) │ │料) │
├──┼────────┼──────┼────────┤
│三二│Christian Dior(│皮夾4件 │同上 │
│ │甲○○編號50) │ │ │
├──┼────────┼──────┼────────┤
│三三│Christian Dior(│鞋子24雙 │同上 │
│ │甲○○編號30、31│ │ │
│ │、32,住家編號04│ │ │
│ │) │ │ │
├──┼────────┼──────┼────────┤
│三四│Christian Dior(│服飾117件 │同上 │
│ │甲○○編號44,住│ │ │
│ │家編號11、12,謝│ │ │
│ │金蓮編號12) │ │ │
├──┼────────┼──────┼────────┤
│三五│Christian Dior(│鑰匙圈15件 │同上 │
│ │住家編號08 │ │ │
├──┼────────┼──────┼────────┤
│三六│CELINE(甲○○編│皮包2件 │CELINE公司(未附│
│ │號14) │ │商標註冊資料) │
├──┼────────┼──────┼────────┤
│三七│CELINE(甲○○編│鞋子5雙 │同上 │
│ │號17) │ │ │
├──┼────────┼──────┼────────┤
│三八│BALLY(甲○○編 │皮包4件 │BALLY公司(未附 │
│ │號15) │ │商標註冊資料) │
├──┼────────┼──────┼────────┤
│三九│BALLY(甲○○編 │鞋子14雙 │同上 │
│ │號29、31) │ │ │
├──┼────────┼──────┼────────┤
│四十│BALLY(住家編號0│服飾21件 │同上 │
│ │3) │ │ │
├──┼────────┼──────┼────────┤
│四一│Salvatore Ferrag│鞋子33雙 │Salvatore Ferra │
│ │amo(甲○○編號1│ │gamo公司(未附商│
│ │6、17、53,謝金 │ │標註冊資料) │




│ │蓮編號02) │ │ │
├──┼────────┼──────┼────────┤
│四二│Salvatore Ferrag│手鍊4件 │同上 │
│ │amo(甲○○編號 │ │ │
│ │50) │ │ │
├──┼────────┼──────┼────────┤
│四三│Salvatore Ferrag│防塵袋500件 │同上 │
│ │amo(甲○○編號6│ │ │
│ │4、65) │ │ │
├──┼────────┼──────┼────────┤
│四四│Salvatore Ferrag│眼鏡3件 │同上 │
│ │amo(乙○○編號0│ │ │
│ │2) │ │ │
├──┼────────┼──────┼────────┤
│四五│Salvatore Ferrag│服飾8件 │同上 │
│ │amo(乙○○編號0│ │ │
│ │2) │ │ │
├──┼────────┼──────┼────────┤
│四六│D&G(甲○○編號2│鞋子22雙 │D&G公司(未附商 │
│ │7、28) │ │標註冊資料) │
├──┼────────┼──────┼────────┤
│四七│D&G(甲○○編號4│服飾60件 │同上 │
│ │2,乙○○編號07 │ │ │
│ │) │ │ │
├──┼────────┼──────┼────────┤
│四八│D&G(乙○○編號0│皮包2件 │同上 │
│ │7) │ │ │
├──┼────────┼──────┼────────┤
│四九│MIU MIU(甲○○ │皮包2件 │(未附商標註冊資│
│ │編號12) │ │料) │
├──┼────────┼──────┼────────┤
│五十│BOSS(甲○○編號│皮帶15件 │(未附商標註冊資│
│ │49) │ │料) │
├──┼────────┼──────┼────────┤
│五一│DUNHILL甲○○ │皮帶1件 │奧佛雷旦喜股份有│
│ │編號49) │ │限公司 │
├──┼────────┼──────┼────────┤
│五二│DUPONT(甲○○編│皮帶4件 │(未附商標註冊資│
│ │號49) │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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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三│VERSACE(甲○○ │眼鏡19件 │(未附商標註冊資│
│ │編號50,乙○○編│ │料) │
│ │號08) │ │ │
├──┼────────┼──────┼────────┤
│五四│VERSACE(住家編 │鞋子10雙 │(未附商標註冊資│
│ │號05,乙○○編號│ │料) │
│ │08) │ │ │
├──┼────────┼──────┼────────┤
│五五│VERSACE(乙○○ │服飾6件 │(未附商標註冊資│
│ │編號08) │ │料) │
├──┼────────┼──────┼────────┤
│五六│TOD聛S(住家編號│鞋子7雙 │(未附商標註冊資│
│ │06 ) │ │料) │
├──┼────────┼──────┼────────┤
│五七│DAKS(住家編號09│服飾15件 │(未附商標註冊資│
│ │,乙○○編號04)│ │料) │
├──┼────────┼──────┼────────┤
│五八│CARTIER(乙○○ │手錶7只 │卡地亞國際公司 │
│ │編號01) │ │ │
├──┼────────┼──────┼────────┤
│五九│Aqosdantum(謝金│服飾12件 │(未附商標註冊資│
│ │蓮編號11) │ │料) │
├──┼────────┼──────┼────────┤
│六十│POLO(乙○○編號│服飾26件 │(未附商標註冊資│
│ │13) │ │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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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