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4年度交聲字第528號
移送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
受處分人
即異議人 馬爹利國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青真
異議代理人 乙○○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
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民國94年11月2日所為之裁決處
分(處分案號:嘉監南字第裁74-BC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即異議人馬爹利國際有限 公司所有之牌照號碼N6-4065號自小客貨車於民國94年9月8 日16時27分許,在高雄市○○路與土庫路口,駕駛人乙○○ 因「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為警逕行舉發 ,異議人於94年11月2日收受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臺南監理站嘉監南字第0940027676號函,命異議人於15 日 內繳納罰鍰。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5款規 定,四車道以上或同向二車道道路,欲右轉彎時,應距交岔 路口30公尺前換入外側車道或右轉車道。異議人認為該條款 規定30公尺前就應換入外側車道或右轉車道極不合理,如在 30公尺外就能事先認知到前面車輛故障,那不就未卜先知了 。本件因前面車輛故障,N6-4065號自小客貨車在法令規定 30公尺內右轉,造成異議人遭處以新臺幣6百元罰鍰,異議 人不服,為此聲明異議。
二、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在四車道以上或同向二車道道路, 欲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換入外側車道或右轉車 道,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5款前段定有明文。 又汽車駕駛人轉彎時,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 者,處2百元以上6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8條第4款亦定有明文。經查:
⑴、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馬爹利國際有限公司所有之N6-4065 號自小客貨車於94年9月8日16時27分許,在高雄市○○路與 土庫路口,駕駛人乙○○因「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 側車道」,為警逕行舉發,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94年12 月9 日高市警交相字第BC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通知單1紙及逕行舉發之照片2張附卷可稽。
⑵、駕駛人乙○○於本院94年11月17日調查時稱:我從高速公路
下來,右轉第一個路口以後,準備再右轉,但前面有輛車停 在前面,不知道是否故障,我就向左邊閃到內側車道右轉, 結果被路口的自動照相拍下,而且那臺車也有被照到,號牌 很清楚。經查N6-4065號自小客貨車旁邊之外側車道上之車 輛為VD-7992號自小客車,清晰可見,有上開照片2張附卷可 稽,且依上開照片2張照片而觀,VD-7992號自小客車有打右 轉燈號,並且依第1張照片顯示該車開到路口停止線前,依 第2張照片顯示該車開過路口停止線,明顯呈連續往前行進 動態,亦即該車位置明顯往前行駛,在路口要右轉,並無停 止之情形。
⑶、證人即舉發之警員甲○○於本院94年12月29日調查時證稱: N6-4065號自小客貨車於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之 照片是路口固定式的機器拍照的,當時VD-7992號自小客車 是在動態當中,並沒有壞掉停在路上等語,並有其提出之放 大之逕行舉發照片2張可資佐證。
⑷、據上,並無乙○○於聲明異議狀所稱之其前面車輛(VD- 7992號自小客車)故障之情形或其於本院94年11月17日調查 時所稱其前面車輛不知道是否故障之情形,應可認定。其在 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再右轉,明顯違規,自不 待言。
⑸、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5款前段規定汽車行駛 至交岔路口,在四車道以上或同向二車道道路,欲右轉彎時 ,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換入外側車道或右轉車道,係在多 車道右轉彎時之安全且合理之規定,任何駕駛人皆能輕鬆做 到,毫無困難。至於認為難以做到者,自應勉勵自己,多多 練習,以便達到一般人皆能遵守之標準。
三、綜上所述,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林勝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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