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3年度,1026號
TNDM,93,訴,1026,20060322,1

1/9頁 下一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10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辰○
      甲a○
      Q○○
      甲F
      甲G○
上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吳政遇 律師
      乙卯○ 男 42歲
          身分證統一
          住台南縣大
      甲己○ 女 23歲
          身分證統一
          住台南縣新
上列被告等七人因犯常業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
三年度偵字第二四八三、四一六一、五三0一、六0二三、六八
九一、八二四五、九二0二號號)及擴張起訴事實(九十三年度
蒞字第五一0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辰○甲F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各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均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扣案之附表十所示物品均沒收。
甲G○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扣案之附表十所示物品均沒收。
甲a○Q○○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各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均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扣案之附表十所示物品均沒收。
乙卯○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年,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扣案之附表十所示物品均沒收。
甲己○連續幫助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乙辰○前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間因犯賭博案件,經本院 以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五六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 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




二、乙辰○甲F甲a○Q○○甲G○乙卯○、乙癸○ (另案審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 與行為分擔,自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一月間某日起至同年 二月二十五日止,共組竊鴿勒贖集團,推由乙辰○甲F為 首,先向賽鴿協會查詢賽鴿之時間地點以及依賽鴿平日訓練 飛行路徑以決定竊鴿日期及架網地點,並由乙辰○以每本郵 局帳戶一萬二千元不等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收 購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之徐森國徐逸純蔡文安、鄧建台、 F○○、羅永松、乙宙○所有之郵局帳戶(均含存摺、提款 卡、印鑑章及密碼),作為指定被害人匯入竊鴿贖款之帳戶 ,其中部分帳戶乃由Q○○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收受後 轉交乙辰○。次由Q○○甲a○甲G○在鴿子飛行經過 路線之臺南縣仁德鄉虎山國小後方之虎山農場及台南縣歸仁 鄉○○○段旁農場等處架設網具,乙卯○負責在網具架設地 點附近區域擔任把風,趁賽鴿比賽進行以及鴿主訓練鴿子放 飛之際,鴿子因飛行路線之故飛進網具,以此方式竊取鴿子 並恃以維生。再由乙辰○甲F以每隻鴿子新台幣(下同) 一千元至一千二百元之價格收購,並由甲F甲a○、甲G ○根據鴿子腳上私環之編號及鴿主電話號碼,使用乙辰○所 提供之手機以及Z000000000號SIM卡,連續撥 打電話予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之g○○等一千二百二十九名鴿 主,恐嚇:必須依其等指示,匯款至附表一至七所示之F○ ○等指定帳戶中,否則賽鴿將無法釋回等語,致使g○○等 人心生畏怖,而依其等指示按附表一至七所示時間陸續匯款 至各指定帳戶,迨至鴿主本人或其所委託之人依指示匯款後 ,旋由乙辰○通知乙癸○(自九十三年一月間起至同年二月 十五日止)持提款卡金融機構之自動櫃員機提領贓款並補登 存摺,再將提領之贓款、存摺及恐嚇取財之明細交付甲F乙辰○甲a○,再由甲F乙辰○將贓款先行扣除收購鴿 子價款予甲a○Q○○甲G○後,復將餘額分配三成予 負責打電話之甲F甲a○甲G○,剩餘款再由乙辰○甲F對分,乙卯○部分則由負責竊鴿之甲a○Q○○、甲 G○負責給付工錢,乙癸○部分則由乙辰○給付工錢,嗣確 認取得贓款後由甲a○將竊鴿釋回。
三、甲己○則基於幫助乙辰○等人恐嚇取財之概括故意,自九十 三年二月十六日乙癸○入伍服役後至同年月二十五日止,多 次依乙辰○之指示,至金融機構之自動櫃員機,連續提領贓 款交予乙辰○後,乙辰○以每次一千元至二千元之報酬交付 甲己○乙辰○甲F甲a○Q○○甲G○乙卯○ 所組成之竊鴿勒贖集團自九十三年一月起至二月二十五日之



獲利金額約達三百十九萬四千五百六十一元(起訴書誤載為 三百十三萬六千三百七十六元),得手後已朋分花用殆盡。四、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刑事警察局偵八隊 一組及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下 午三時三十七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及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所簽發之拘票,在臺南縣仁德鄉仁德村副工 站後方鐵皮屋內,將甲FQ○○甲a○乙卯○拘提到 案,並在鐵皮屋內當場查獲被竊鴿子一百八十六隻(其中一 百七十四隻有腳環),並在甲a○身上起出用以恐嚇取財之 MOTOROLA牌行動電話一支,內插有Z000000 000號SIM卡及如附表一所示F○○帳戶帳號之手抄紙 一張,另在臺南縣仁德鄉台糖虎山農場起出用於竊鴿之網子 一面。
五、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刑事警察局及臺南 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犯罪在任職服役前,發覺在任職服役中者,依本法追訴審 判。軍事審判法第五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甲a○ 犯本案之犯罪時間係九十三年一至二月間,查獲時間則係同 年二月二十五日,同年九月十五日起訴,本院九十三年十月 六日受理,被告甲a○於審理期間即九十三年十二月間始入 伍服役而為現役軍人,核與前開規定應依軍事審判法進行追 訴審判之要件不合,本院自有審判權,合先敘明。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 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 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 訴訟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 本院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及九十四年一月五日準備程序期 日以及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審理 期日對於共同被告乙辰○甲F甲a○Q○○甲G○乙卯○甲己○、同案被告乙癸○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供 述之證據能力、共同被告甲F甲a○Q○○於偵查中具 結證述之證據能力、被害人g○○等人於警詢供述之證據能 力以及如附表九所示門號之監聽譯文證據能力均不爭執,而 上開警詢供述,乃經全程錄音且經被告自由意識陳述,此由 被告自始供述一致,以及被告拒絕部分陳述可資為證,而被 害人部分之陳述,有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之匯款資料可資為憑 ,且為被告所不否認,又被告於偵查所為之陳述,乃於檢察



官前所為者,並經具結證述或與其他被告對質陳述,至通訊 監察譯文部分亦有通訊監察書在卷可稽,且為被告不否認通 話內容(詳如後述),經審酌上開陳述作成之情事,本院自 得採為證據。
貳、認定事實所憑證據
一、被告乙辰○部分
㈠訊據被告乙辰○固對於組成竊鴿勒贖集團及前開時、地竊鴿 、恐嚇取財之犯行坦承不諱,惟否認有以竊盜為常業云云。 ⒈查被告乙辰○等人所組成之擄鴿勒贖集團,自於九十三年一 月起至二月二十五日止,不到二個月期間,共計恐嚇取財人 次達一千二百二十九人,贓款高達三百三十餘萬元,此有如 附表一至七所示徐森國徐逸純蔡文安鄧建臺、F○○ 、羅永松、乙宙○等人頭帳戶自九十三年一月至二月二十五 日止之交易明細在卷可按(警卷E卷第一八六至二00業、 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四八三號偵查卷第一五四至一七二頁、 第一九0至二四一頁、第三一六至三二0頁),足徵被告乙 辰○等人所組成之竊鴿勒贖集團,竊鴿數量至少達一千二百 二十九隻以上。
⒉又查,用於本件恐嚇取財之0000000000號手機門 號,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至三十一日、同年二月三日、 九日至十四日、十八日至二十日、二十五日間,密集使用發 話達一千五百六十一通以上,此有該門號之中華電信行動資 料查詢單一份附卷可佐(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四八三號偵查 卷第二四二至三一五頁),再參以共同被告甲F甲a○Q○○乙卯○、乙癸○於警詢、偵查中所供述之分工模式 ,足見撥打前開恐嚇取財之勒贖電話前,必然已經竊鴿得手 ,取得賽鴿腳上配戴之私環,以確認鴿主電話、姓名後,方 可撥打電話恐嚇至為灼然,因此,依前開恐嚇取財電話撥打 日期,可證自九十三年一月至二月止不到二個月內竊鴿次數 至少達十八次以上,足徵被告乙辰○所組成之竊鴿勒贖集團 確有反覆竊鴿之同種類行為之遂行,且被告乙辰○於本院審 理時亦自承共分得獲利約三、四十萬元,益認其確有恃竊鴿 以維生,因此,被告乙辰○所為前開抗辯,顯係事後卸責之 詞,顯不足採。
㈡再查,前開犯罪事實業經證人即共同被告甲F甲a○、Q ○○於偵查中證述明確,另核與共同被告甲F甲a○、Q ○○、甲G○乙卯○甲己○及同案被告乙癸○於警詢、 偵查中所為之供述情節互屬相合,並有扣案如附表十所示之 手機、門號SIM卡、網子等物可資佐證,足證被告乙辰○ 所為前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於竊鴿勒贖集團擔任首謀



,負責發落工作、分派贓款、提供恐嚇取財所用手機、門號 、人頭帳戶、通知乙癸○、甲己○提領贓款之常業竊盜及恐 嚇取財犯行,已堪認定。
二、被告甲a○部分
㈠訊據被告甲a○固對於組成竊鴿勒贖集團及前開時、地竊鴿 、恐嚇取財之犯行坦承不諱,惟否認有以竊盜為常業云云。 然查被告甲a○等人組成之擄鴿勒贖集團,自於九十三年一 月起至二月二十五日止,不到二個月期間,竊鴿次數達十八 次以上,竊鴿數量至少達一千二百二十九隻以上,已見前述 ,足徵被告甲a○所組成之竊鴿勒贖集團確有反覆竊鴿之同 種類行為之遂行,益認其確有恃竊鴿以維生,因此,被告甲 a○所為前開抗辯,顯係事後矯詞卸責之詞,顯不可採。 ㈡又查,被告甲a○自白關於竊鴿及恐嚇取財犯行之情節,除 有其自繪之竊鴿勒贖集團分工圖一份在卷可資佐證(警卷A 卷第三九頁)外,亦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甲FQ○○於偵 查中證述內容互屬相符,並有共同被告乙辰○甲F、Q○ ○、甲G○乙卯○及同案被告乙癸○於警詢、偵查中所為 之供述可資為憑。
㈢復參以本院依檢察官之聲請,將扣案用以恐嚇取財門號00 0000000號,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十八日、十九 日、二十五日經檢察官核發監聽票所為監聽錄音帶、譯文內 容,囑託法務部調查局鑑定聲紋,並經被告甲a○親往調查 局接受錄音憑鑑,鑑定結果其中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十一時 五十七分許至十四時二分許之第十至十四通、第十六至十七 通恐嚇勒贖電話、同年二月十八日十一時至十二時許之第四 至十四通恐嚇勒贖、同年二月十八日十二時四十五分許至十 三時三十六分許之第一至三通恐嚇勒贖電話、同年月十九日 八時十二分許至十一時三十二分許之第一至六通恐嚇勒贖電 話中,均與被告甲a○之聲音音質相同,此有法務部調查局 九十四年八月四日調科參字第0九四00三三七五七0號聲 紋鑑定通知書以及語音分析暨聲紋鑑定參考資料(本院卷第 三0九至三四六頁)以及錄音譯文內容各一份(九十三年度 偵字第四一六一號偵查卷第一八八至二二六頁)在卷可稽, 益證被告甲a○確有撥打恐嚇取財之勒贖電話。 ㈣再查,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為警查獲時,自被告甲a○身 上起出如附表十所示之含有門號0000000000號S IM卡之手機一支,內藏有人頭帳戶F○○帳號之手抄紙一 張,有照片、前開手抄紙及扣押物品清單(警卷A卷第三二 、三五頁)以及扣得竊鴿所用之網子一面等物可資佐證,以 上,足證被告甲a○所為前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於竊



鴿勒贖集團中,擔任架網竊鴿、打電話恐嚇勒贖之常業竊盜 及恐嚇取財犯行,應堪認定。
三、被告甲F部分
㈠訊據被告甲F固坦承於前開時、地恐嚇取財,惟否認有何竊 鴿之犯行,辯稱:雖參與竊鴿勒贖集團,但未涉及竊鴿部分 云云。
⒈查被告甲F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二次警詢時,自承「 (現場後院鴿舍內所查扣鴿子是何人所有,來源如何)是我 所有。是架設網子捕獲得來」、「(你是與何人一起搭當架 設捕鴿,如何分工,你負責哪些工作)我知道有綽號阿平( 甲a○)、阿祥(Q○○)、阿文(乙卯○)、溢仔(乙癸 ○)、憲忠等人,包含我在內六人。工作是憲忠在分配,我 沒有到現場,工作就是架網、把風,網中的鴿子就裝入布袋 ,丟在現場,接下來就由我和平仔以行動電話向鴿主勒索匯 錢贖鴿子,之後憲忠或是平仔就會另外派人去提款機領錢, 在把錢交給憲忠或是平仔,最後由我和憲忠兩人平分總金額 ,因為我是負責向鴿主勒索聯絡匯款工作,罪比較重」、「 (你每日架網捕鴿時間多久?每日捕獲幾支鴿子)不是每天 都在做,依天候而定,陰天、雨天、星期六、日就不作,其 他的日子平均工作時間每日約三小時(上午七時至十時左右 )。沒有固定數目,要依風向、風速,而定有時多時可網中 二、三十隻,有時少到沒半隻、「(架網捕鴿的處所為何要 選台南縣仁德鄉虎山國小後方平原處)因那裡是鴿子會經過 的路線」等語明確,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偵查中亦自承 前開警詢筆錄內容實在,並供稱:「(警察查獲鐵皮屋內的 鴿子從何處來(是從虎山那邊捉來的,因為都是沒有戴私環 的鴿子,無法聯絡鴿主所以就集中放在鐵皮屋內」、「(實 際上的負責人為何人)是大家相約一起作,乙辰○負責人手 的調度」、「(誰負責打電話)大部分是甲a○再打,有時 我也會打」、「(你可以獲取多少好處)我們先向甲a○他 們買鴿子,買回來後打電話向鴿主恐嚇取財,所得的金額扣 除買的價格,我和乙辰○再對半分」等語明確(九十三年度 偵字第二四八三號偵查卷第第一一九至一二0頁),於本院 準備程序亦供承「起初不知道,差不多一個禮拜之後,我才 知道乙辰○他們在擄鴿勒贖」等語(本院卷第九二頁),足 見被告甲F對於其等組成竊鴿勒贖集團之集團成員、分工態 樣、贓款分配等細節非常清楚,且對於竊鴿之地點選定、網 鴿方法亦相當知悉,可證被告甲F對於該集團由部分人士負 責竊鴿後,再由其與被告甲a○負責打電話恐嚇鴿主之分工 模式,確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是以,難以其未親自竊鴿



即認未涉及常業竊盜,因此,前開所辯顯不可採。 ⒉又質之證人即被告Q○○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偵查中證 述:「(負責何工作)架網還有網鴿子」、「(網到鴿子後 如何處理?)交給波哥(甲F)」、「(網到的鴿子放在何 處)在網鴿的現場,直接放在袋子裡面,由波哥來點收」、 「(幕後老闆是誰)甲F」等語,復於同年三月十八日證述 :「(在你們被捉到前十天是否還有在作竊鴿)沒有。那段 時間我回苗栗了,直到被警察捉到的當天早上七點,我才下 來台南,因為波哥打電話給我,請我下來幫忙兩天」、「( 每次是何人聯絡你下來)是甲F」等語,有偵查筆錄一份在 卷可稽(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四八三號偵查卷第一一七至一 一九、二二0至二二二頁),另證人Q○○前開證述核與其 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被告甲F 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於九十三年二 月九日下午五時三十九分之通話內容:『舜:「喂!我阿祥 !」、波:「你什麼時候回來阿!」、舜:「明天早上吧! 」、波:「晚上我在打電話看看要不要做工(竊鴿)」、舜 :「有啦!有在運作了啦!我可能半夜就會下去了」、波: 「好」』等語,另於翌日上午九時三十六分許二者再度通話 :『波:「你下來了沒?」、舜:「下來了。我氣死了,剛 才魚(鴿子)要游(飛)過來的時候,突然起南風,魚(鴿 子)都從旁邊跑了,你說氣不氣人」、波:「好啦!我在裡 面等你」』等語相符,此有通訊監察譯文資料表一份在卷可 按(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一六一號偵查卷第一七七頁)。查 證人Q○○乃該竊鴿勒贖集團專門負責竊鴿者,其關於何人 與他聯繫竊鴿事宜之證述,乃其親自經歷者,且其證述內容 核與被告甲F於警詢、偵查中所供述之內容,亦屬相符,應 可採信,可見被告甲F確實與該集團負責竊鴿部分之成員, 有相當認識及聯繫,益證其對於常業竊盜部分確有犯意聯絡 與行為分擔。
⒊再查,被告甲F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九時四十二分與不詳姓名之人所持 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通話時一再詢問 竊鴿情形:『波:「永康這邊有鴿子飛到了?」、某男:「 我知道都飛到尤加利樹的上面,一大群」、波:「那有沒有 一、二十隻了?」、某男:「十幾吧!但是沒一粒是可以用 的都是資格賽的,客家人(Q○○)他們可能中的比較多吧 !」、波:「好!瞭解!」』等語,此有通訊監察譯文資料 表一份在卷可按(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一六一號偵查卷第一 七八頁),倘若被告甲F僅負責撥打恐嚇取財電話,何需過



問竊鴿情形以掌握狀況,只需待負責人手調度之被告乙辰○ 通知竊鴿完畢,再進行恐嚇取財即可,因此,其所辯顯不合 常情,此外,本件被告甲F等人所組成之竊鴿勒贖集團,在 九十三年一月至二月二十五日止,不到二個月期間,共計恐 嚇取財人次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達一千二百二十九人,竊 鴿數量至少達一千二百二十九隻以上,已如前述,而被告甲 F於本院審理時亦自承其與被告甲a○負責打電話,打電話 地點在網鴿現場等情無誤(本院卷第四一八頁),則被告甲 F焉有不知其與負責竊鴿之被告甲a○打電話恐嚇鴿主所使 用之鴿子,是現場架網竊得者,因此,被告甲F於本院審理 時轉異其詞,辯稱其對於竊鴿無所知悉乙節,顯不合常情。 ⒋復查,被告乙辰○於偵查中與被告甲F進行當面對質,被告 甲F對於被告乙辰○供稱「(錢是何人在分配)是我(乙辰 ○)和甲F兩人負責」等語(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一六一號 偵查卷第二九0頁),可證被告甲F乃本件竊鴿勒贖集團首 腦之一,負責贓款分配,則其對於集團關於負責竊鴿、恐嚇 取財之組織架構、參與成員、分工模式,自為明瞭,始可妥 適分配贓款至明。
⒌另據被告甲F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 號,於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十時二十三分與0000000 000號行動電話門號通話內容為『B(對方):「你們今 天有來用嗎?好不好阿!」、波:「有阿,不是很理想啦! 」、B:我問你,在中洲那邊都是農場很大片,都沒有種什 麼東西,你們敢用嗎?」、「波:哪個我們見面再談」』等 語,此有通訊監察譯文資料表一份在卷可按(九十三年度偵 字第四一六一號偵查卷第一六八頁),從以上對話可明顯看 出被告甲F與不詳姓名之人士正在討論竊鴿地點,因此,被 告甲F辯稱未涉及竊鴿云云,顯與事實不合。
⒍第參以共同被告乙辰○於本院審理時供述:「(組成竊鴿勒 贖集團是何人之意)我知道Q○○甲F他們有在網鴿,所 以找他們接洽」、「如果Q○○甲F甲a○網到鴿後, 會通知我去,我就叫負責打電話給鴿主的人去打電話」等語 ,被告甲a○於本院審理時亦陳稱:「(加入擄鴿勒贖集團 是何人邀你)我們大家喝酒認識提議」、「(當時喝酒有何 人)有我、甲F乙卯○乙辰○」、「(打電話給鴿主有 無固定場所)我及甲F都在網鴿現場,現場大部分在台南縣 仁德鄉虎山國小後方農地」等語(本院卷第四一二至四二七 頁),以上均與被告甲a○親自手繪本件竊鴿勒贖集團之分 工模式及組織架構相同,益證被告甲F對於集團部分成員負 責竊鴿,確有認識,其前開所辯,均不足採。




㈡第查,被告甲F自承恐嚇取財乙節,除與證人即共同被告甲 a○於偵查中證述內容互屬相符,並有共同被告乙辰○及同 案被告乙癸○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供述可為憑(九十三年 度偵字第四一六一號偵查卷第二八三至二八五頁、警卷A卷 第一至六、十二至十五頁)。
㈢再參以本院依檢察官之聲請,將扣案用以恐嚇取財門號00 0000000號,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十八日、十九 日、二十五日經檢察官核發監聽票所為監聽錄音帶、譯文內 容,囑託法務部調查局鑑定聲紋,並經被告甲F親往調查局 接受錄音憑鑑,鑑定結果其中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十一時二 分許至十一時三十四分許之第一至九通恐嚇勒贖電話、同年 二月二十五日十三時十分許至十三時二十三分許之第三至七 通恐嚇勒贖電話,均與被告甲F之聲音音質相同,此有前開 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四年八月四日調科參字第0九四00三三 七五七0號聲紋鑑定通知書以及語音分析暨聲紋鑑定參考資 料(本院卷第三0九至三四六頁)以及錄音譯文內容各一份 (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一六一號偵查卷第一八八至二二六頁 )在卷可稽,足證被告甲F確有撥打恐嚇取財之勒贖電話, 是以,被告甲F前開自白恐嚇取財部分,核與事實相符,至 其辯稱未參與竊鴿云云,則不可採,因此,其於竊鴿勒贖集 團擔任首謀,負責恐嚇取財、分派贓款等常業竊盜及恐嚇取 財之部分犯行,應堪認定。
四、被告Q○○部分
㈠訊據被告Q○○固對於前開時、地竊鴿之犯行坦承不諱,惟 否認有以竊盜為常業以及恐嚇取財之犯行云云。然查被告Q ○○等人組成之擄鴿勒贖集團,自於九十三年一月起至二月 二十五日止,不到二個月期間,竊鴿次數達十八次以上,竊 鴿數量至少達一千二百二十九隻以上,已見前述,足徵被告 Q○○等人所組成之竊鴿勒贖集團確有反覆竊鴿之同種類行 為之遂行,益認其確有恃竊鴿以維生,因此,被告Q○○所 為前開抗辯,顯係事後矯詞卸責之詞,並不可採。 ㈡又查,證人即被告甲a○於偵查中具結證述:「00000 00000是我自己(甲a○)在使用的電話,「三哥」就 是指祥哥,也就是Q○○。」、「(為何在電話中Q○○表 示有一本簿子他已經帶回苗栗了,另外你又打電話請Q○○徐生國、蔡文安的本子重新申請下來?)這些本子是Q○ ○從苗栗帶下來的。」、「(你是否也有負責提款?)沒有 。」、「(如果沒負責提款,為何要問Q○○提款卡的密碼 ?)是甲F請我問的。」、「(是否也使用另一支電話00 00000000?)是。」、「(在電話裏面所稱的「老



三」是指何人?)祥哥。」、「(提示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 十二時五分通訊監察譯文資料表)你0000000000 打給乙癸○請乙癸○告訴「老三」,蔡文安的帳號及局號? )我知道我都已經講出來了。」、「(人頭帳戶是從那裏來 ?)我知道是從苗栗下來。」、「(簿子是否Q○○帶下來 ?)簿子是上面的人在經手的,我只是把局號、帳號通知鴿 主,等到結束後,又將簿子交回甲F,至於甲F將簿子交給 何人,我不清楚,我也不知道為何Q○○可以將薄子帶回苗 栗。」、「(你確定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九分,是 否你打電話給Q○○請他重新將徐生國、蔡文安的簿子重新 申請下來?)我確定是Q○○沒有錯。」、「(你們這個集 團操國語口音,除了Q○○以外,還有誰?)我所知的只有 乙辰○甲F甲G○Q○○乙卯○、乙癸○還有我, 其他的我就不知道了。裏面操國語口音的只有Q○○。」等 語明確,查被告Q○○與證人甲a○、被告甲G○等人同在 竊鴿勒贖集團負責竊鴿,此乃被告Q○○所不否認,則二人 在竊鴿現場架網竊鴿彼此碰頭,對對方之聲音、綽號、稱謂 、慣用口音、行動電話門號、聯絡方式應為清楚,始得方便 聯繫,否則該竊鴿勒贖集團僅被告Q○○為北部苗栗人,其 餘均為台南本地人,必待聯繫後確定竊鴿時間、地點始南下 ,因此,證人甲a○證述被告Q○○即為「三哥」乙節應屬 可信。
㈢再查,證人甲a○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門號與綽號「三哥」,又稱「祥哥」之被告Q○○平時通 聯頻繁,舉例如下:
⒈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下午五時二十一分,與」被告Q○○ 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平:「喂你 是誰?」、錢:「我任仔啦!你在幹嘛」、平:「喔!【三 哥】喔我在新市,怎樣」、錢:「你明天要不要工作阿!」 、平:「可能有吧」、錢:「可能有阿!那差不多幾點能知 道」、平:「差不多五六點就到了吧!」、錢:「我是說有 東西的話幾點可以知道有啦!」、平:「我差不多晚一點就 可以知道了」、錢:「晚一點嗎?好啦有東西早一點跟我們 聯絡」、平:「好」』等語,被告Q○○乃探詢證人甲a○ 翌日竊鴿事宜,證人甲a○立即於當日晚間六時二十八分許 :『平:「喂!【三哥】明天有阿!」、錢:「好知道了你 跟阿財聯絡一下」、平:「好」』等語,此有通訊監察譯文 資料表附卷可按(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一六一號偵查卷第四 九至五0頁),足見通話內容中之「三哥」應為被告Q○○




⒉證人甲a○又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晚間八時一分許與綽號 「三哥」之被告Q○○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門號聯繫:『平:「【三哥】」、錢:「平哥喔!你等 一下十點左右之前那邊去領看看,你說的那個電話卡(易付 卡)都是別人用過的,只是沒金額了,加金額就可以用了」 、平:「好,你那有幾張全都帶過來,你說一張三百元對吧 ,另外明天時間還是一樣喔」、錢:「好,你去領領看,那 個比較急啦!」』等語(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一六一號偵查 卷第五五頁)。
⒊證人甲a○再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與持用0000000 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之被告Q○○電話聯繫,第一通係該 日上午六時四十六分:『錢:「平哥,你那二十的有沒有拿 來,你在哪裡?」、平:「有啦!我快到了」』;第二通係 該日下午五時二分許:『錢:「平哥,你們還沒用好?」、 平:「要回去了,在路途中」、錢:「好」』等語(九十三 年度偵字第四一六一號偵查卷第五七至五八頁),乃被告Q ○○與證人甲a○確認竊鴿成果以及任務完成等事。 ⒋證人甲a○復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與持用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之被告Q○○聯繫,第一通係該日 下午四時五十九分:『錢:「平哥,你找我幹嘛!」、平: 「明天開工了,有喔,會到?」、錢:「明天喔!那明天下 去,後天再開工了」、平:「沒有啦!明天就要開工」、錢 :「那我跟他研究一下,晚點再打給你』;第二通係該日晚 間八時二十四分:『平:「你明天要不要工作現在要決定, 要安排下去了」、錢:「要工作啦!,在沙崙,聽的懂吧! 」、平:「好,我知道」』等語(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一六 一號偵查卷第六一頁)。
⒌證人甲a○另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五時四十三分許與被 告Q○○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聯繫 :『平:「昨天去的地方不要去了,今天去我們之前抓的那 裡」、錢:「我知道啦!仁德那塊地,我們到了啦!」』等 語,係討論決定竊鴿地點,於同年月二十八日晚間九時五十 分許又聯繫:『平:「喂!【三哥】,你在哪裡」、錢:「 好啦,早上會過去啦」』等語,此外,自九十三年一月二十 九日起至二月三日止,二人其餘通話尚有十通,有通訊監察 譯文資料表在卷可稽(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一六一號偵查卷 第六二、六六至七五頁)。
⒍基上,從密集之通話頻率及通話內容中,毫無任何客套及自 我介紹之語句,可見二人熟悉程度非屬一般,是以,證人甲 a○斷無可能錯認與其通話之對方之真實身分,再由被告Q



○○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有0000000000號、0 000000000號等,益見被告Q○○十分隱密,頻頻 更換不同門號與證人甲a○通話,若非有所認識,何以證人 甲a○一聽聲音即可辨別,且無需客套及自我介紹,因此, 證人甲a○證述通話譯文中之「三哥」係指被告Q○○應信 為真實。
㈣另參照附表一至七所示之人頭帳戶,除戶名乙宙○之郵政帳 戶開立地點為台中公益路郵局外,其餘六個帳戶均為苗栗地 區之郵局帳戶,此有徐森國徐逸純蔡文安鄧建臺、F ○○、羅永松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九十三年一月起至二月二十 五日之交易明細表各一份在卷可佐(警卷E卷第一八六至二 二九頁、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四八三號偵查卷第一五四至一 七二、一九0至二四一、三一六至三二0頁),而竊鴿勒贖 集團中僅被告Q○○與前開人頭帳戶有緊密之地緣關係,另 由被告Q○○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 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中午一時五十二分及二時七分與證人甲 a○之通話內容中,第一通:『平:「喂!那個姓賴的要怎 麼用,沒有【密碼】」、錢:「裡面有啦!」、平:「沒有 阿」、錢:「好啦!我問一下!」』;第二通『錢:「裡面 不是有一張紙,有寫嗎?」、平:「那是另一本的吧!」、 錢:「那這本就是我那天拿上去苗栗,我就跟你講了,一樣 的號碼(密碼),你們不是有,那是前面就有的,你們就應 該要知道裡面的阿!」、平:「等一下」【斷訊】』等語, 內容均係在討論恐嚇取財所需人頭帳戶之密碼,另於九十三 年二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九分許證人甲a○再度與被告Q○○ 通話:『平:「【三哥】,你叫上頭看能不能把徐森國、蔡 文安的簿子重新申請下來?」、錢:「不可能拉。徐森國的 死掉了嗎?」、平:「沒有死掉啦!不過簿子被提款機吃掉 了啦!」、錢:「我就跟你們講要小心要用好阿!」、平: 「你問看看要補多少錢都沒關係。」、錢:「那是危不危險 的問題,不是錢的問題啦!」、平:「那個不是有印章就可 以了嗎?」、錢:「要印章還要身分證,況且他人在哪裡我 又不知道,好啦!明天見面再講了」』等語(九十三年度偵 字第四一六一號偵查卷第二七四至二七六頁),均是討論人 頭帳戶「徐森國」之郵局存簿遭提款機沒收,如何再重新辦 理乙情,嗣於翌日中午十二時十一分許,被告甲F與證人甲 a○聯繫時亦提及該人頭帳戶以無法使用之情:『波:「什 麼可以用的回報過來」、「來,蔡【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0】姓羅的」、波:「姓蔡的【0000000】,再來【



0000000】、【0000000】、好再來【000 0000】這是誰的,喔!羅永松嗎?還有沒有」、平:「 我跟你說【羅】的最多可叫到三萬五,另外兩本最多叫五萬 就好了喔!不然你叫【老三(Q○○)】拿上頭那本」、波 :「上頭那本死掉了啦!你說【蔡】的以四萬算,【羅】的 、【徐】的都各五萬就對了」』等語,以上通話內容相互對 照,可見被告甲F透過證人甲a○與被告Q○○討論人頭帳 戶之使用,足證被告Q○○對於該竊鴿勒贖集團另有恐嚇取 財應有知悉,並負責轉交人頭帳戶予被告甲a○甲F等人 。
㈤況查被告Q○○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自承竊鴿後以每隻一千 至一千二百元販予被告甲F,然區區一隻鴿子在肉品市場價 格尚未達數百元,若無不法意圖,何以被告甲F等人願以高 價收購,乃其一,被告Q○○竊鴿前尚須探詢賽鴿協會賽鴿 時間、地點,以便架設網具竊鴿,可見所竊之鴿子均係鴿主 豢養作為賽鴿之用,並非一般野鴿或作為肉品使用之鴿子, 因此所竊之鴿子必有一定之身價且為有主物,因此,被告甲 F為何故意以高價收購,乃其二,由前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可知,被告Q○○竊鴿前均受證人甲a○或他人轉知預定竊 鴿日期、時間、地點,以便南下,若被告Q○○竊鴿與被告

1/9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