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700號
聲 請 人 衛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05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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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7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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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受 益 憑 證 名 稱 │受 益 憑 證 號 碼│ 張 數 │ 單 位 數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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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群益安穩基金 │16-D0-00-0000000-0 │1 │242080.5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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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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