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696號
聲 請 人 昌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95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3月10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絮雲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69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彰化商業銀行中正分│彰化商業銀行中正分│94年8月18日 │24,000元 │LB0000000 │ │
│ │行 │行 │ │ │ │ │
├──┼─────────┼─────────┼───────────┼─────────┼────────┼──┤
│002 │台灣銀行城中分行 │台灣銀行城中分行 │94年8月18日 │24,000元 │FA0000000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