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550號
TPDV,95,除,550,2006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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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55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96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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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5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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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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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萬年青松西點麵包坊│陽信銀行龍江分行 │93年7月31日 │174,795元 │AC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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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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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