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540號
TPDV,95,除,540,2006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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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540號
聲 請 人 文海室內裝潢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80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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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5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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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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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優比速物流股份有限│英商渣打銀行 │94年3月15日 │8,400元 │0000000 │ │
│ │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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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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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