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5年度,98號
TPDV,95,重訴,98,2006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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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重訴字第98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被   告  勁亞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壹拾叁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壹拾伍萬貳仟柒佰貳拾肆元貳角,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佰壹拾萬壹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依兩造所訂保證書第4條、出口押匯總質權書第18條等 約定,均合意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有管轄權。 又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勁亞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勁亞公司 )於民國90年2月13日邀同其餘被告乙○○甲○○等2人為 連帶保證人,自93年10月21日起陸續向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借款5筆,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7,130,000 元,約定之借款期間、利率及利息之計算方式,各如附表一 編號1~5號所示。又被告勁亞公司於90年2月13日亦邀同被 告乙○○甲○○等二人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出口押 匯總質權書,約定被告勁亞公司得以其所簽發或背書之押匯 匯票,向原告申請押匯或貼現,原告於墊付後如未能於3個 月內向開狀銀行或付款銀行收回墊款,不論任何原因,被告 勁亞公司在接獲原告通知後,應即無條件償還墊款本息。而 上開5筆借款借據及出口押匯總質權書均約定,遲延履行時 ,除仍按各該契約約定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各該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各該利率20%



加計違約金。詎上開5筆借款屆期,被告勁亞公司並未依約 清償,迄今結欠本金共計7,130,000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利息與違約金;另被告勁亞公司於93年9月17日出具出口 押匯申請並持信用狀、匯票及有關單據文件,向原告申請押 匯美金152,724.2元,墊款利率按年息5.85%計算,詎原告 墊付上開款項後,向開狀銀行請求付款,意遭開狀銀行退件 拒付,被告勁亞公司尚欠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與 違約金。上開被告勁亞公司之欠款,雖經原告屢次催討,被 告勁亞公司迄未償還,而其餘被告乙○○甲○○等2人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契約、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除供擔保金額外,並聲明如 主文所示。
二、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其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5紙、94年11月 催收款項明細表、約定書、保證書、出口押匯總質權書、出 口押匯申請書、匯票、出口結匯證實書、拒付電文等各1份 等件為證,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且本件被告均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 段規定,視同自認,故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 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 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 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再按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 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 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 、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勁亞公司向原告 之借款及墊款,屆期均未依約清償,又被告乙○○甲○○ 等2人為上開借款及墊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保證之 債務,均已如前述,揆諸前開說明及規定,被告等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契約、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本金 、利息與違約金,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叁、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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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勁亞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