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90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裕大行木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人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 3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柒拾萬柒仟陸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拾柒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裕大行木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 9月19日以 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180 萬元 ,約定利息、違約金、清償期、借款日均如附表所示,兩造 約定若未按期清償,被告即喪失期限利益,詎被告僅繳付至 94年10月19日,依約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尚欠原告 1,707,6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乃聲明如主文 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乃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經查:原告上項主張,業據其提出借據影本、授信額度動用 確認書影本各 1份為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 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1,707,663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 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 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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