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重訴字第2165號
聲 請 人 徐澄泉
徐武宏
徐有自
代 理 人 柏有為律師
陳玫杏律師
相 對 人 徐武土
徐永光
上列當事人聲請閱覽本院89年度重訴字第2165號卷宗,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一六五號卷宗。 理 由
一、按第三人釋明有法上之利害關係,經法院裁定許可,得向法 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 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四弟徐武土,並以聲請人六弟 徐永光為被告,請求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登記,由貴院以89 年度重訴字第2165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受理,並取 得一造辯論判決確定;但該事件被告徐永光早於民國86年10 月23日雖曾向台北市警察局大安分局羅斯路派出所報案協尋 ,迄今仍未尋獲,聲請人徐澄泉已聲請法院對徐永光死亡宣 告,現法院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中;詎聲請人等迄至母親徐陳 春月於94年5月24日身故後,才發覺上開裁判事件之存在; 系爭事件涉及台北市○○區○○段4小段106號、107號土地 及其上之建物,而徐永光大姐徐孟雪、二姐徐有惠、三哥徐 武傑已先後去世,依法其繼承人應包括聲請人等在內之兄弟 姐妹7人;不料原告徐武土以應已為死亡宣告之徐永光為被 告,利用法院不知情之機會,而為被告事實上不存在之一造 辯論判決,該判決似屬違法,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三、上開聲請事項,經查本院89年度重訴字第2165號卷宗內文書 係相對人徐武土與相對人徐永光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然因相對人徐永光於76年間起即失蹤,法院准予對其死亡宣 告之公示催告,而前開事件涉及聲請人與相對人等人間遺產 爭執,並無侵害相對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准許聲請 人閱覽上開事件卷宗,不致使相對受有重大損害之虞,本件 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