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57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仲箎等4人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乙○○、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佰伍拾玖萬柒
仟參佰參拾肆元,應繳裁判費貳萬陸仟柒佰肆拾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萬伍仟柒佰肆
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邦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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