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2574號
TPDV,95,訴,2574,2006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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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57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仲箎等4人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乙○○、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佰伍拾玖萬柒
   仟參佰參拾肆元,應繳裁判費貳萬陸仟柒佰肆拾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萬伍仟柒佰肆
   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邦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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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