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77號
原 告 及強金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藝苑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零壹佰柒拾捌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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