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238號
TPDV,95,補,238,2006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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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38號
原   告 東亞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10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中電國際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陸萬玖仟柒佰叁拾柒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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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電國際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亞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