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支出費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236號
TPDV,95,補,236,2006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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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36號
原   告 概亞形象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中華民國理燙髮美容職業工會全國聯合會間償
還支出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貳仟玖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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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概亞形象整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整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