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27號
原 告 日進鑄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泰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利瑋營造有限公
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捌仟肆佰叁拾柒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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