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227號
TPDV,95,補,227,2006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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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27號
原   告 日進鑄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泰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利瑋營造有限公
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捌仟肆佰叁拾柒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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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進鑄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