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53號
原 告 中信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7,750,1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872,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