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153號
TPDV,95,補,153,2006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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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53號
原   告 中信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7,750,1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872,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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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信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