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進達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 月6 日所
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臺灣區中小企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理由欄中關於「臺灣區中小企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柯月英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