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5年度,890號
TPDV,95,聲,890,2006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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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890號
聲 請 人 瑞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立祥新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之1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本院91年度存字第2583號提存事件所提 存之擔保物。其陳述略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假扣押事件 ,前遵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全宙字第3560號民事裁定提 存擔保金而聲請對相對人為假扣押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同意 返還擔保金,聲請人自得請求返還云云,並提出提存書影本 、假扣押裁定書影本、同意書正本、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各 乙件為證。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 用。次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 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此項規定於其他 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4條第1項、第10 6條亦定有明文,此所謂法院,係指命供擔保之法院而言, 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可資參照。三、查本件聲請人係本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全宙字第3560 號民事裁定,提供擔保金為假扣押,而向本院提存所提存, 有假扣押裁定影本在卷可稽,並有聲請人所提93年度存字第 4567號提存書影本可資佐證,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始為命供 擔保之法院,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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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祥新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