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767號
聲 請 人 中華成長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債務人聯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雖仍 設於臺北市○○○路156號1樓,另兩位債務人乙○○、甲○ ○雖仍設籍臺北市○○○路○段119巷6號,然均已遷移,行 方不明,致聲請人無法送達債權讓與通知,爰聲請以公示送 達為通知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債權讓與通知之寄件人係「正緣企業有限 公司」,而所提退回信封之寄件人則為「晉宏資產股份有限 公司」,均非聲請人。聲請人既非表意人,其聲請與上開規 定不合,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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