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5年度,588號
TPDV,95,聲,588,2006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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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88號
聲 請 人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亮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取回假扣押擔保金,依法須催 告相對人於20日內行使權利,但因相對人已逃匿無蹤,致無 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惟查,聲請人並未提出存證信函之退件證明,經本院於民國 95年2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已於95年3月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聲 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即難認本件聲請與上開聲請公示送 達之要件相符,是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純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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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亮記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