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5年度,312號
TPDV,95,繼,312,2006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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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廖克雄拋棄繼承之聲請,現由本院以95年度繼字第298 號受
  理,甘恩瑞拋棄繼承之聲請,現由本院以95年度繼字第313
  號受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周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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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