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海商字第4號
抗 告 人 Transfield ER Cape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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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陳長律師
相 對 人 甲○○ ○○○○○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5年 2
月13日所為移轉管轄裁定不服,茲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抗告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院前依抗告人即原告所載之起訴書中未有合意管轄約定, 經於民國95年2月13日以裁定將本件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
二、茲抗告人抗告前來,補述曾與被告即相對人於起訴前已達成 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該曾約定之事實並經相對人肯認, 準此,本院原裁定即因抗告人未充分釋明而誤裁,應予廢棄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490條、第95條、第8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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