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智字,95年度,21號
TPDV,95,智,21,20060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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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21號
原   告 九方快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中華大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2月17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2月 21日年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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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九方快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大雄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雄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