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5年度,108號
TPDV,95,拍,108,2006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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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第三人蔡蒼明於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向聲 請人借用新臺幣365萬0800元,約定清償期為九十四年四月 二十五日,並以相對人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 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 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 件、本票影本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 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池東旭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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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建號│ 門牌號碼 │建物坐落 │主要建材│面 積 │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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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51│台北市松山區│台北市民生│鋼筋混 │81.60 │ 全部 │
│ │ │富錦街359巷1│段104-10 │凝土造 │平方公尺│ │
│物│ │弄2號3樓 │地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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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