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聲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監 護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楊少鯤(男,民國○○年○ 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 號)、彭怡安(男,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彭怡國(男,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左翔允(男,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左凱中(男,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禁治產人乙○○(女,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親屬會議會員。
聲請費用由禁治產人乙○○負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慈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