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068號
上 訴 人 歐加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四年
度重訴字第一0六八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萬參仟零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參仟貳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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