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94年度,26號
TPDV,94,重勞訴,26,20060331,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勞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肯納飛碩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重訴
字第26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肆佰肆拾伍萬伍仟柒佰貳拾捌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萬柒仟柒佰叁拾壹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1/1頁


參考資料
肯納飛碩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