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7165號
TPDV,94,訴,7165,20060302,5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165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莊臣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準備書狀之理由。
理 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 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 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95年1月4日命原告於收受裁定10日內提出準備書狀, 上開通知已於95年1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原告迄今 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 ,依職權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 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 原告不得再為主張,或由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莊滿美

1/1頁


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莊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