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260號
原 告 正首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淵秋律師
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術勞
務中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就被告所抗辯之逾期罰款、墊付款之計算表示意見,另應自攜訴訟代理人乙○○至院。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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