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常業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
字第二二一八0、二四一0四號)及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臺灣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一六九號、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八五九七號、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一七七號),被告乙○○於本院準
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
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乙○○以犯竊盜罪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事 實
一、乙○○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四 月三十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號判決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同 年七月二十三日入監執行,甫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因徒刑 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悟,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 基於常業之犯意,於九十一年年底某日起(公訴人誤載為九 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至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為警逮捕時止 ,連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手法 ,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之財物,其中如附表編號三、四 、七、十一、十四、十六、十九、四十八、五十三、五十七 、七十八、九十五若竊得被害人之提款卡,且該提款卡上亦 有被害人之提碼密碼,則再持所竊得之提款卡至提款機等自 動付款設備提款之不正方法,連續領取如附表編號三、四、 七、十一、十四、十六、十九、四十八、五十三、五十七、 七十八、九十五若竊得被害人之提款卡,且該提款卡上亦所 示之款項,並以此為常業,賴以為生。嗣於九十四年十一月 十九日十一時許,乙○○至臺北市大安區○○○路○段三十 三號龍安國小,乘該校舉辦運動會無人看守司令臺附近財物 之機會,徒手竊取丙○○之皮包,得手後正欲離開現場時, 為何秀芳發現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吳金蘭等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請臺灣台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 分局報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苓雅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北縣政 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 送併辦。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對於上開犯罪事實於警訊、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 不諱,復經起訴書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九十六所示被害人吳金 蘭等人於警訊中指述綦詳,及證人何秀芬於警訊中之證述屬 實,且有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贓物照片二張 陽信商業銀行、台北銀行、第一銀行存摺影本各一紙、筆記 本三張、照片八張、現場照片一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 與事實相符可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均洵堪 認定,應予依法論處。
二、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祇須有賴某種犯罪為業之意思,而有 事實上之表現為已足,不以犯罪時間之長短為標準,亦不專 賴該犯罪為唯一生活依憑為必要,縱令尚有其他職業、收入 ,亦無礙成立常業犯。此外,「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以 犯竊盜為常業罪,只須有賴竊盜為業之意思,而有事實之表 現為已足,不以藉竊盜為唯一營生方法為必要,縱令被告尚 有其他職業,亦無礙其以竊盜為常業罪之成立。查件被告於 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因為找不到工作,因而以偷竊維生等 詞,顯係藉竊取他人財物之方式營生,並以之為常業;又被 告自九十一年年底起至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止,先後為如 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八十所示竊盜犯行之期間,長達約三年餘 ,在時間上具有相當之延續性等情觀之,被告顯有反覆實施 以竊盜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主觀犯意及事實表徵,至為 灼然,揆諸前揭判例意旨,足認被告係恃此竊盜所得之財物 維生,以此為業。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 業竊盜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利用自動付款設備 詐欺罪。如附表編號三、四、七、十一、十四、十六、十九 、四十八、五十三、五十七、七十八、九十五先後利用付款 設備詐欺犯行,均係時間緊接,且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 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之利用付款設 備詐欺;而被告犯前揭常業竊盜罪、利用付款設備詐欺罪間 ,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一罪關係,應從一重之常業竊盜罪論 處。如附表編號十九、四十八、五十三、五十七、七十八之 利用付款設備詐欺罪部分雖未據起訴,然與本案論罪科刑部 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應併與審酌,附此敘明。又被告 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九十年四月三十日以 九十年度易字第號判決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同年七月二十 三日入監執行,甫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 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 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爰
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於光天化日之下,堂而 皇之侵入如附表所示辦公處所內行竊,無所顧慮,且素行不 佳,正值壯年,竟不思依循正途勤勉上進,憑己力謀生,而 於本件共計九十六次竊盜犯行,對社會治安危害甚大、為如 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九十六所示竊盜犯行所得之財物價值及犯 後坦認無訛,尚有悔意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末查,被告已滿十八歲,於九十年間因竊盜案經緝獲 後,竟不知悔改,於九十一年年底又再犯,不思努力工作謀 生,卻一再實施本案常業竊盜犯行,單純受徒刑之執行難以 矯正其竊盜之惡習,為達教化與矯治之目的,實有強制其從 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謀生觀念之必要,使其日後重 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爰對所犯附表各次之常業竊盜罪 均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 條及第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其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場所強制工作三年。
三、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 偵字第二一六九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 字第一八五九七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 字第一一七七號),與本件論罪科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及牽 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應併予審酌,附此序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陳德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漪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2條
(常業竊盜)
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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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失竊時間│失竊地點│被害人│失竊財物 │竊盜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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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4年10月│台北市大│ 吳金 │皮包一個(內有新│ 趁無人進入辦 │
│ │27日16時│安路二段│ 蘭 │台幣(下同)十一│ 公室徒手竊取 │
│ │20分 │九九號一│ │萬元、手機、身分│ │
│ │ │樓(建安│ │證、台北銀行提款│ │
│ │ │國小) │ │卡、郵局提款卡、│ │
│ │ │ │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 │
│ │ │ │ │、提款卡、健保卡│ │
│ │ │ │ │、自然人憑證、服│ │
│ │ │ │ │務證各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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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4年6月 │台北縣板│ 黃詩 │皮包一個(內有五│ 趁無人進入辦 │
│ │21日12時│橋市中山│ 芳 │千元、身分證、提│ 公室徒手竊取 │
│ │40分 │路一段一│ │款卡三張、中國信│ │
│ │ │六二號二│ │託銀行信用卡一張│ │
│ │ │一樓(台│ │、駕照一張)。 │ │
│ │ │北縣教育│ │ │ │
│ │ │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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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4年6月 │台北市福│ 張玉 │皮包一個(內有二│ 趁無人進入辦 │
│ │30日15時│德街二二│ 蘭 │萬元、身分證、提│ 公室徒手竊取 │
│ │ │一巷一五│ │款卡二張、印章一│ 。其中郵局提 │
│ │ │號一樓(│ │枚、信用卡及富邦│ 款遭提領十萬 │
│ │ │留公國中│ │銀行採購卡各一)│ 元,富邦銀行 │
│ │ │) │ │。 │ 提款卡遭提領 │
│ │ │ │ │ │ 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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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4年6月 │台北市羅│ 陳素 │皮包一個(內有四│ 趁無人進入辦 │
│ │24日15時│斯福路一│ 月 │千餘元、身分證、│ 公室徒手竊取 │
│ │20分 │段八號六│ │提款卡二張、信用│ 。其中遠東銀 │
│ │ │樓(中正│ │卡七張、金飾項鍊│ 行提款卡遭盜 │
│ │ │區公所)│ │、定存單及護照)│ 領三萬七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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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4年6月 │台北市松│ 吳年 │皮包一個(內有三│ 趁無人進入辦 │
│ │17日17時│勤街六十│ 年 │萬餘元、信用卡數│ 公室徒手竊取 │
│ │ │號(信義│ │張、提款卡數張、│ │
│ │ │國小) │ │公務卡、健保卡、│ │
│ │ │ │ │自然人憑證、保全│ │
│ │ │ │ │設定卡、藍寶鑲鑽│ │
│ │ │ │ │項鍊一條、佛珠一│ │
│ │ │ │ │串、鑰匙三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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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4年7月 │台北市雨│ 黃素 │皮包一個(內有一│ 趁無人進入辦 │
│ │中旬 │聲街一0│ 貞 │萬五千元、三千元│ 公室徒手竊取 │
│ │ │五號二樓│ │禮券、一千五百元│ │
│ │ │(陽明醫│ │油券、身分證、駕│ │
│ │ │院) │ │照、健保卡及其女│ │
│ │ │ │ │兒健保卡、北市銀│ │
│ │ │ │ │行、中國信託提款│ │
│ │ │ │ │卡、信用卡二張、│ │
│ │ │ │ │中國信託存款簿、│ │
│ │ │ │ │眼鏡一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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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4年6月 │台北市大│ 曾碧 │皮包一個(內有新│ 趁無人進入辦 │
│ │28日14時│龍國) │ 燕 │台幣三千餘元、信│ 公室徒手竊取 │
│ │ │ │ │用卡二張、提款卡│ 。其中第一銀 │
│ │ │ │ │三張、健保卡)。│ 行提款卡遭盜 │
│ │ │ │ │ │ 領七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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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4年8月 │台北市大│ 古利 │背包一個(內有一│ 趁無人進入辦 │
│ │30日12時│安路二段│ 妹 │千七百五十元、手│ 公室徒手竊取 │
│ │ │九九號(│ │機、信用卡六張、│ │
│ │ │建安國小│ │會員卡、鑰匙、飾│ │
│ │ │) │ │物、皮包、健保卡│ │
│ │ │ │ │二張、公教購物證│ │
│ │ │ │ │發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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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4年6月 │台北市長│ 王慧 │皮包一個(內有一│ 趁無人進入辦 │
│ │18日11時│春路一六│ 珠 │萬一千元、手機、│ 公室徒手竊取 │
│ │30 分 │五號(長│ │信用卡六張、隨身│ │
│ │ │春國小)│ │碟二個、健保卡、│ │
│ │ │ │ │車鑰匙、行照、駕│ │
│ │ │ │ │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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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94年6月 │台北市復│ 曾美 │皮包一個(內有二│ 趁無人進入辦 │
│ │30日11時│興路三六│ 蕙 │萬餘元、信用卡、│ 公室徒手竊取 │
│ │ │一巷七號│ │健保卡)。 │ │
│ │ │二樓(中│ │ │ │
│ │ │山國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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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94年9月 │台北市中│ 吳徐 │皮包一個(內有禮│ 趁無人進入辦 │
│ │中旬 │正區建國│ 燕熊 │券二千元、提款卡│ 公室徒手竊取 │
│ │ │ │ │、身分證、信用卡│ 。其中台新銀 │
│ │ │ │ │)。 │ 行信用卡被盜 │
│ │ │ │ │ │ 領四萬二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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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94年11月│台北市吉│ 張素 │皮包一個(內有九│ 趁無人進入辦 │
│ │18日17時│林路十五│ 花 │千餘元、信用卡、│ 公室徒手竊取 │
│ │25分 │號(長安│ │提款卡、珍珠項鍊│ │
│ │ │國小) │ │、鑰匙、照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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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94年7月 │台北市成│ 劉淑 │皮包一個(內有四│ 趁無人進入辦 │
│ │11日13時│功路二段│ 芸 │千九百餘元、信用│ 公室徒手竊取 │
│ │40分 │三二五號│ │卡、提款卡、身分│ │
│ │ │(三軍總│ │證、鑰匙)。 │ │
│ │ │醫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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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94年9月 │台北市東│ 謝靜 │皮包一個(內有三│ 趁無人進入辦 │
│ │2日14 時│園街七三│ 惠 │千餘元、信用卡、│ 公室徒手竊取 │
│ │ │巷六五號│ │提款卡、禮券、身│ 。其中九信提 │
│ │ │四樓(西│ │分證)。 │ 款卡盜領十萬 │
│ │ │園國小)│ │ │ 元,台北富邦 │
│ │ │ │ │ │ 銀行被盜領八 │
│ │ │ │ │ │ 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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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94年11月│台北市臥│ 謝明 │皮包一個(內有三│ 趁無人進入辦 │
│ │9日17 時│龍街一0│ 容 │千餘元、信用卡、│ 公室徒手竊取 │
│ │45分 │0號(和│ │提款卡、、健保卡│ │
│ │ │平高中)│ │、行駕照、鑰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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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94年9月 │台北市敦│ 徐富 │皮包一個(內有二│ 趁無人進入辦 │
│ │19日16時│化北路二│ 美 │千餘元、信用卡、│ 公室徒手竊取 │
│ │ │號(敦化│ │提款卡、健保卡、│ │
│ │ │國小) │ │身分證、折價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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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94年10月│台北市辛│ 陳品 │皮包一個(內有一│ 趁無人進入辦 │
│ │13日15時│亥路三段│ 賢 │千二百元、信用卡│ 公室徒手竊取 │
│ │ │十五號二│ │五張、健保卡二張│ │
│ │ │樓(大安│ │、照片底片)。 │ │
│ │ │區健康服│ │ │ │
│ │ │務中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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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94年11月│基隆市中│ 陳清 │皮包一個(內有一│ 趁無人進入辦 │
│ │10日10時│正區義一│ 美 │萬一千餘元、信用│ 公室徒手竊取 │
│ │ │路一號(│ │卡、提款卡、身分│ │
│ │ │基市政府│ │證、手機、駕照、│ │
│ │ │人事處)│ │禮券、手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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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94年9月 │基隆市北│ 林向 │皮包一個(內有二│ 趁無人進入辦 │
│ │29日14時│寧路二號│ 葵 │千餘元、信用卡、│ 公室徒手竊取 │
│ │ │(海洋大│ │提款卡、身分證、│ 。其中提款卡 │
│ │ │學) │ │、駕行照、、鑰匙│ 遭盜領十一萬 │
│ │ │ │ │)。 │ 四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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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94年11月│台北市南│ 李秀 │皮包一個(內有二│ 趁無人進入辦 │
│ │15日14時│海路七號│ 珠 │千二百元、禮券一│ 公室徒手竊取 │
│ │ │一樓(台│ │千九百元、提款卡│ │
│ │ │大醫院醫│ │身分證、信用卡)│ │
│ │ │療事務所│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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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94年6月 │台北市健│ 丁慶 │皮包一個(內有五│ 趁無人進入辦 │
│ │17日17時│康路一三│ 華 │千餘元、信用卡、│ 公室徒手竊取 │
│ │ │一號(國│ │提款卡、身分證、│ │
│ │ │軍松山醫│ │)。 │ │
│ │ │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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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94年11月│基隆市港│ 丘欣 │皮包一個(內有一│ 趁無人進入辦 │
│ │10日17時│溪街六號│ │萬二千餘元、提款│ 公室徒手竊取 │
│ │ │三樓(基│ │卡、健保卡、手機│ │
│ │ │隆關稅局│ │二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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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94年8月 │台北市中│ 蘇敏 │皮包一個(內有二│ 趁無人進入辦 │
│ │5日14時 │山北路二│ 麗 │千餘元、信用卡二│ 公室徒手竊取 │
│ │ │段九二號│ │張、提款卡一張、│ │
│ │ │(馬偕醫│ │身分證、禮券、電│ │
│ │ │院) │ │話簿、金項鍊、鑰│ │
│ │ │ │ │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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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94年11月│基隆市信│ 陳沁 │皮包一個(內有五│ 趁無人進入辦 │
│ │18日15時│二路二六│ 銘 │千元、信用卡、身│ 公室徒手竊取 │
│ │48分 │六號(基│ │分證、提款卡、太│ │
│ │ │隆市衛生│ │陽眼鏡、餐券、鑰│ │
│ │ │局) │ │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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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94年7月 │台北市松│ 張淑 │皮包一個(內有四│ 趁無人進入辦 │
│ │20日14時│江路三六│ 潔 │千餘元、信用卡二│ 公室徒手竊取 │
│ │ │七號二樓│ │張、提款卡一張、│ │
│ │ │(中山戶│ │身分證、健保卡、│ │
│ │ │政事務所│ │手機、鑰匙一大串│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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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94年11月│台北市木│ 李春 │皮包一個(內有一│ 趁無人進入辦 │
│ │5日12時 │柵路三段│ 滿 │萬餘元、信用卡二│ 公室徒手竊取 │
│ │ │一九號二│ │張、提款卡一張、│ │
│ │ │樓(木柵│ │身份證、駕照、健│ │
│ │ │國小) │ │保卡、保全設定卡│ │
│ │ │ │ │、印鑑及存摺、鑰│ │
│ │ │ │ │匙一大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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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94年10月│台北市重│ 周惠 │皮包一個(內有三│ 趁無人進入辦 │
│ │20日14時│慶北路三│ 美 │千餘元、信用卡一│ 公室徒手竊取 │
│ │ │段二號二│ │張、身分證、健保│ │
│ │ │樓 │ │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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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94年9月 │台北市致│ 李玉 │皮包一個(內有三│ 趁無人進入辦 │
│ │2日12時 │遠二路八│ 惠 │千餘元、信用卡四│ 公室徒手竊取 │
│ │ │十號(石│ (公 │張、提款卡一張、│ │
│ │ │牌國小)│ 訴人 │駕照、行照、汽車│ │
│ │ │ │ 誤載 │鑰匙、隨身碟、職│ │
│ │ │ │ 為林 │員證)。 │ │
│ │ │ │ 建聰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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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94年8月 │台北市樂│ 蘇萍 │皮包一個(內有五│ 趁無人進入辦 │
│ │26日12時│群二路二│ │千餘元、信用卡身│ 公室徒手竊取 │
│ │ │六二號(│ │分證、提款卡數張│ │
│ │ │濱江國中│ │、名片夾、佛像、│ │
│ │ │) │ │佛珠、京采餐券一│ │
│ │ │ │ │萬元、護照、皈依│ │
│ │ │ │ │證、存摺、鑰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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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94年11月│台北市環│ 林淑 │皮包一個(內有五│ 趁無人進入辦 │
│ │4日17時 │山一路五│ 芬 │千餘元、信用卡二│ 公室徒手竊取 │
│ │25分 │六號二樓│ │張、提款卡二張、│ │
│ │ │(明德技│ │身分證、健保卡、│ │
│ │ │術學院)│ │印章、悠遊卡一張│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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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94年10月│台北縣板│ 陳淑 │皮包一個(內有八│ 趁無人進入辦 │
│ │中旬 │橋市新海│ 賢 │千餘元、信用卡七│ 公室徒手竊取 │
│ │ │路一八一│ │張、提款卡一張、│ │
│ │ │之一號(│ │身分證、健保卡、│ │
│ │ │新埔國中│ │駕照、悠遊卡一張│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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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94年8月 │台北縣新│ 王翠 │皮包一個(內有二│ 趁無人進入辦 │
│ │底16時45│莊市中正│ 蘭 │、三千元、信用卡│ 公室徒手竊取 │
│ │分 │路五一零│ │、提款卡、身分證│ │
│ │ │號(輔仁│ │、名片夾)。 │ │
│ │ │大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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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94年9月 │台北市長│ 藍美 │皮包一個(內有美│ 趁無人進入辦 │
│ │上旬12時│春路一一│ 玉 │金一千元、一萬餘│ 公室徒手竊取 │
│ │ │六號二樓│ │元、信用卡二張、│ │
│ │ │(吉林國│ │提款卡二張、手錶│ │
│ │ │小) │ │二只、健保卡、存│ │
│ │ │ │ │簿二本、印鑑一個│ │
│ │ │ │ │、隨身碟一個、數│ │
│ │ │ │ │位相機一台及記憶│ │
│ │ │ │ │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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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94年11月│台北市基│ 林月 │皮包一個(內有四│ 趁無人進入辦 │
│ │7日16時 │隆路一段│ 娥 │千餘元、信用卡一│ 公室徒手竊取 │
│ │ │一五六號│ │張、身分證、健保│ │
│ │ │二樓(松│ │卡二張、金融卡二│ │
│ │ │山高中)│ │張、駕照、借書證│ │
│ │ │ │ │一張、手機、鑰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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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94年11月│台北市臥│ 宮文 │皮包一個(內有二│ 趁無人進入辦 │
│ │15日16時│龍街二九│ 卿 │千餘元、信用卡一│ 公室徒手竊取 │
│ │ │號(大安│ │張、提款卡、身分│ │
│ │ │國小) │ │證、健保卡、旅遊│ │
│ │ │ │ │卡、保全設定卡、│ │
│ │ │ │ │駕照、借書證二張│ │
│ │ │ │ │、存摺鑰匙)。 │ │
├──┼────┼────┼───┼────────┼───────┤
│ 36 │94年8月 │台北縣新│ 陳姿 │皮包一個(內有六│ 趁無人進入辦 │
│ │16日17時│莊市思源│ 樺 │千餘元、信用卡四│ 公室徒手竊取 │
│ │30分 │路一二七│ │張、提款卡四張、│ │
│ │ │號八樓(│ │身分證三張、健保│ │
│ │ │台北醫院│ │卡三張、行照、小│ │
│ │ │) │ │皮包、黑色小皮包│ │
│ │ │ │ │、識別證、鑰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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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94年10月│台北縣板│ 江麗 │皮包一個(內有二│ 趁無人進入辦 │
│ │4日16時 │橋市陽明│ 芳 │千餘元、信用卡二│ 公室徒手竊取 │
│ │ │街二零六│ │張、提款卡一張、│ │
│ │ │號(新埔│ │健保卡二張、行駕│ │
│ │ │國小) │ │照、悠遊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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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94年8月 │台北市市│ 謝麗 │皮包一個(內有三│ 趁無人進入辦 │
│ │10日17時│府路一號│ 華 │千餘元、信用卡一│ 公室徒手竊取 │
│ │30分 │八樓(北│ │張、提款卡二張、│ │
│ │ │市教育局│ │身分證、健保卡、│ │
│ │ │) │ │行照、皮保、學生│ │
│ │ │ │ │證、識別證、鑰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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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94年11月│台北市明│ 王玫 │皮包一個(內有五│ 趁無人進入辦 │
│ │12日15時│水路三二│ │千餘元、信用卡、│ 公室徒手竊取 │
│ │30分 │五號 │ │提款卡、身分證、│ │
│ │ │ │ │悠遊卡、存摺及印│ │
│ │ │ │ │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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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94年7月 │台北市長│ 黃淑 │皮包一個(內有八│ 趁無人進入辦 │
│ │30日11時│順街二號│ 馨 │千餘元、信用卡二│ 公室徒手竊取 │
│ │40分 │(大理高│ │張、提款卡二張、│ │
│ │ │中總務處│ │身分證、健保卡、│ │
│ │ │) │ │行駕照、手機、退│ │
│ │ │ │ │休證、汽車遙控器│ │
│ │ │ │ │、教師證、印鑑二│ │
│ │ │ │ │枚、職章、項鍊金│ │
│ │ │ │ │飾、墨鏡鑰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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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94年8月 │台北市向│ 陳文 │皮包一個(內有六│ 趁無人進入辦 │
│ │上旬12時│陽路二一│ 玲 │千餘元、信用卡、│ 公室徒手竊取 │
│ │40分 │號(南港│ │提款卡、身分證、│ │
│ │ │高中辦公│ │健保卡、駕照、鑰│ │
│ │ │室) │ │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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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94年8月 │台北市仁│ 謝冬 │皮包一個(內有少│ 趁無人進入辦 │
│ │間某日 │愛路四段│ 桂 │數零錢、幾張名片│ 公室徒手竊取 │
│ │ │十號(仁│ │)。 │ │
│ │ │愛醫院病│ │ │ │
│ │ │歷審查室│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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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94年7月 │台北市衡│ 邱阿 │皮包一個(內有一│ 趁無人進入辦 │
│ │9日17時 │陽路八五│ 菊 │千餘元、信用卡四│ 公室徒手竊取 │
│ │ │號(景美│ │張、提款卡一張、│ │
│ │ │莊襯衫)│ │張、身分證、健保│ │
│ │ │ │ │卡、遙控器、筆記│ │
│ │ │ │ │本、鑰匙一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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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94年9月 │台北市明│ 林玫 │皮包一個(內有三│ 趁無人進入辦 │
│ │中旬上午│德路一九│ 伶 │千餘元、身分證、│ 公室徒手竊取 │
│ │ │零號(明│ │健保卡、行駕照)│ │
│ │ │德國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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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94年9月 │台北市和│ 陳莉 │皮包一個(內有二│ 趁無人進入辦 │
│ │13日17時│平東路一│ 莉 │千餘元、身分證、│ 公室徒手竊取 │
│ │45分 │段一六二│ │信用卡五張、提款│ │
│ │ │號(台灣│ │卡、健保卡、借書│ │
│ │ │大學推動│ │證、駕照、鑰匙)│ │
│ │ │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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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94年8月 │台北市莒│ 張淑 │皮包一個(內有八│ 趁無人進入辦 │
│ │30日17時│光路三一│ 慧 │千餘元、信用卡、│ 公室徒手竊取 │
│ │30分 │五號(雙│ │提款卡、身分證、│ │
│ │ │園國小校│ │健保卡、水療館使│ │
│ │ │長室) │ │用卷、耳環二對、│ │
│ │ │ │ │鑰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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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94年6月 │台北市民│ 游瑞 │皮包一個(內有三│ 趁無人進入辦 │
│ │底十一時│權東路六│ 珠 │千餘元、身分證、│ 公室徒手竊取 │
│ │許 │段一三八│ │提款卡、健保卡、│ │
│ │ │號二樓(│ │自然人憑證、保全│ │
│ │ │新湖國小│ │設定卡、鑰匙)。│ │
│ │ │輔導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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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92年12月│高雄市五│ 陳肅 │皮包一個(內有二│ 趁無人進入辦 │
│ │9日12時 │福四路一│ 珍 │萬元、信用卡六 │ 公室徒手竊取 │
│ │ │八三號(│ │張、提款卡一張、│ 。其中提款卡 │
│ │ │鹽埕國小│ │身分證、健保卡、│ 遭盜領十二萬 │
│ │ │人事室)│ │機車駕照、識別證│ 元。(此部分 │
│ │ │ │ │、印章、電話簿)│ 未據公訴人起 │
│ │ │ │ │。 │ 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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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93年2月 │高雄市河│ 蔡美 │皮包一個(內有六│ 趁無人進入辦 │
│ │17日10時│南二路一│ 月 │千餘元、信用卡一│ 公室徒手竊取 │
│ │ │九六號(│ │張、提款卡數三張│ 。 │
│ │ │七賢國中│ │、手機、健保卡、│ │
│ │ │校長室)│ │駕照、印章、筆記│ │
│ │ │ │ │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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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93年8月 │高雄市大│ 許蔡 │皮包一個(內有二│ 趁無人進入辦 │
│ │7日18時 │同二路六│ 純姿 │萬餘元、信用卡二│ 公室徒手竊取 │
│ │30分 │一號(前│ │張、提款卡一張、│ │
│ │ │金國小校│ │健保卡、錄音筆、│ │
│ │ │長室) │ │手機、身分證、駕│ │
│ │ │ │ │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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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93年10月│高雄市自│ 胡婉 │皮包一個(內有六│ 趁無人進入辦 │
│ │4日8時 │立二路一│ 惠 │千餘元、信用卡三│ 公室徒手竊取 │
│ │ │一一號(│ │數張、提款卡一張│ │
│ │ │建國國小│ │、行駕照、保險卡│ │
│ │ │健康中心│ │、身分證、手機、│ │
│ │ │) │ │手錶、支票、印章│ │
│ │ │ │ │、鑰匙、隨身碟、│ │
│ │ │ │ │記事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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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94年5月 │高雄市十│ 蔡玉 │皮包一個(內有六│ 趁無人進入辦 │
│ │31日7時 │全一路二│ 寶 │千餘元、信用卡五│ 公室徒手竊取 │
│ │50分 │零二號(│ │張、提款卡三張、│ │
│ │ │博愛國小│ │皮夾一個、健保卡│ │
│ │ │校長室)│ │、汽車駕照、身分│ │
│ │ │ │ │證、健保卡、數位│ │
│ │ │ │ │相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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