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275號
TCDV,95,除,275,2006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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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22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恩賜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童貴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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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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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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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顏浩鍊 │第七商業銀行成功分│94年10月10日 │40,000元 │SD0九一二一六│ │
│ │ │行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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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