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829號
TCDV,95,訴,829,2006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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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29號
原   告 鑫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所謂「被告涂清河之繼承人」所指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起訴對象記載被告之一為國光汽車客運股份 有限公司,另一對象僅於起訴狀上載明「涂清河之繼承人」 ,然涂清河為何人?所謂涂清之繼承人所指為何人?均不明 確,實難認定起訴管轄權之有無或對其合法送達文書,於法 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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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