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458號
TCDV,95,訴,458,2006032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458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勝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丁○○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叁拾萬伍仟伍佰貳拾叁元,及分別如附表所示金額按所列利率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勝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順公司)邀同另2 名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2年9月22日,向原告借款新 臺幣(下同)2,000,000元及1,000,000元,合計3,000,000 元,借款期限如附表所示,被告勝順公司就該2筆借款均應 自借款日起,以每個月為1期,共分36期,按期依年金法平 均攤還本息,利率依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週年利率3.55% 計付,嗣後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之變動而機動調整(於原告 提起本件訴訟時為週年利率6.843%),被告勝順公司倘未依 約按期清償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 應依前揭約定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應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則須按上開利率 20%計付違約金。
㈡詎被告勝順公司就上開2筆借款,分別自94年6月25日及94年 6月1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據其與原告間之約定,其 債務已視同全部到期,合計尚積欠原告1,305,523元,及依 附表所示金額按所列利率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另2名被告 既為該2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勝順公司負連帶 清償責任,為此依據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3人連帶給付前述款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者,準用前揭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 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2份 、保證書1份、約定書1份、被告勝順公司繳納本息明細資料 2份、原告存放款牌告利率變動記錄表1份、授信撥貸登錄單 4紙及轉帳收入傳票2紙(以上均為影本)為證,被告等經相 當時期之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 狀以供本院審酌,則依據前揭規定,應視同被告等業已自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是原告前揭主張堪信為真實。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及第478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勝順公司向原告借款共3,000,000元, 因該被告未依約按期攤還本息,致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現 尚積欠原告借款本金1,305,523元,及如附表所示金額按所 列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被告丁○○乙○○係被告勝 順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其2人即不得依民法第745條規定,主 張在原告未就被告勝順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拒 絕向原告清償,另依同法第740條規定,該2名被告就被告勝 順公司所負前揭借款本金、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債務,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則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3人連帶給付前述款項,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素妃
附 表:
┌──┬───────┬─────┬──────┬───────┐
│編號│ 借 款 期 限 │ 金 額 │利 息│違 約 金│
│ │ (民 國) │ │ │ │
├──┼───────┼─────┼──────┼───────┤
│ 1 │ 自92.09.25起 │ 新臺幣 │自民國94.06│自民國94.07.│




│ │ 至95.09.25止 │ 833,324元│.25起至清償│26起至清償日止│
│ │ │ │日止按週年利│,逾期在6個月 │
│ │ │ │率6.843%計算│以內者,按上開│
│ │ │ │ │利率10%,逾期 │
│ │ │ │ │超過6個月者, │
│ │ │ │ │按上開利率20% │
│ │ │ │ │計算。 │
├──┼───────┼─────┼──────┼───────┤
│ 2 │ 自92.11.12起 │ 新臺幣 │自民國94.06│自民國94.07.│
│ │ 至95.11.12止 │ 472,199元│.12起至清償│13起至清償日止│
│ │ │ │日止按週年利│,逾期在6個月 │
│ │ │ │率6.843%計算│以內者,按上開│
│ │ │ │ │利率10%,逾期 │
│ │ │ │ │超過6個月者, │
│ │ │ │ │按上開利率20% │
│ │ │ │ │計算。 │
└──┴───────┴─────┴──────┴───────┘

1/1頁


參考資料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