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350號
TCDV,95,補,350,2006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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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50號
原   告 甲○○
原告依據專利法規定,請求被告特力和樂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
司、特力股份有限公司利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0
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素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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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特力和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