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17號
原 告 生產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叁元,應繳裁判費伍仟陸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肆仟陸佰
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中 華 民 國 95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
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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