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蒸氣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265號
TCDV,95,補,265,2006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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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65號
原   告 國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勤和順展業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
688,809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與提高徵收後之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7,53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6,531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添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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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