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65號
原 告 國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勤和順展業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
688,809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與提高徵收後之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7,53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6,531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添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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