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古宗民即古正森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古正森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古宗民即古正森遺產管理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古正森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 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4年12月16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9,600, 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古正森、甲○○。
嗣聲請人執有本院91年執卯字第9355號債權憑證一紙,債務 人所欠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分行之債務 金額共計2,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 。且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上開抵押權及債 權移轉與案外人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 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將上開抵押權及債權移 轉與第三人古諭奮,第三人古諭奮覆將上開抵押權及債權移 轉與聲請人。而債務人古正森於民國91年8月28日死亡,經 本院以94年度財管字第37號裁定選任古宗民為遺產管理人確 定,又債務人所欠債務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上開債權憑證、上開選任遺產管理人裁定及確 定證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書、土地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二、本件聲請,除相對人甲○○非本件不動產所有人,對該不動 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即有未合,應予駁 回外,其餘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秋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