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5年度,131號
TCDV,95,拍,131,2006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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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室
相 對 人 嶔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辛○○
      壬○○
            號
      丁○○
      己○
      戊○○
      乙○○○
      癸○○○
      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黃光田、黃光淡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案外人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已更名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債 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4年3月31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8,500,   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嶔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丁○○、黃光淡、     黃光田
  嗣全部抵押物屬被繼承人黃光淡所有部分,因被繼承人黃光  淡於民國88年9月21日死亡,財產由相對人辛○○壬○○ 繼承;又屬被繼承人黃光田所有部分,因被繼承人黃光田於 民國90年2月7日死亡,財產由相對人丁○○己○戊○○乙○○○癸○○○庚○繼承。




  而債務人嶔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5年5月15日邀同黃  光淡、黃光田為連帶保證人向案外人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 已更名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000,000 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90年 5月15 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 益。且案外人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已更名為「台中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3月31日將上開抵押權及債 權移轉與聲請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亦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自民國89年8月15日起不 依約定繳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727,943元及利 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 記簿謄本及借據等影本為證。
二、本件相對人辛○○壬○○丁○○己○戊○○、乙○ ○○、癸○○○庚○雖為抵押物之繼受人,惟依民法第 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又本件聲請人馬來 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為債權及抵押 權之受讓人,其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劉正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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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嶔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