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專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智字,93年度,33號
TCDV,93,智,33,2006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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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33號
原   告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慧傑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子○○
訴訟代理人 丑○○
被   告 中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國治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捷泰橡膠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鉅瑋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
被   告 家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癸○○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據以請求被告拆除其等所有建 物所使用隔熱浪板之專利法第84條第3項規定,有牴觸憲法 第15條對人民財產權之保障之虞,聲請大法官會議就該法律 條文是否違憲加以解釋,並於民國94年3月10日裁定,於司 法院大法官會議就上述條文有無牴觸憲法作成解釋前,停止 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述釋憲聲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受理,有 司法院大法官第1279會議議事錄節本1份附卷可稽。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素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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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泰橡膠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慧傑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治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