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5年度附民字第46號原 告 丁○○告訴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被 告 乙○○○○○○○○ 丙○○ 己○○ 昶興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邱聰敏被 告 甲○○ 戊○○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真明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劉逸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惠雯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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