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24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
選任辯護人 羅豊胤 律師
王雅玲 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 件,遭獲羈押迄今,積極配合偵辦流程,並坦承一切犯行, 就其行為對被害人所致生之不便及損失,深感愧疚。又被告 業將所有案情供承在案,且被告在集團內部亦僅為其中成員 ,並非主謀或主導人物,所有案情皆已明朗,實無續以羈押 之必要,而被告因涉此案,羈押迄今業已數月,其與同居人 乙○○本有結婚並給予其女許巧寧名分及父姓之計畫,然因 被告身陷囹圄,又因被告長期通緝,已將所有證件銷毀,又 因現行身份證等證件重新改制而需由本人親自領取辦理,被 告如今因遭羈押而無法外出辦理相關程序,縱已向看守所登 記結婚,亦因無相關證件而一再延宕結婚之事,至許巧寧始 終無法換為父姓,並入被告戶籍,而被告自此遭羈押後,未 及時許即將入獄服刑多年,是無法於短期內給予許巧寧名義 上之完整家庭,如此將有礙於許巧寧身心及未來人格就學發 展,懇請法院斟酌上情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二、經查,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 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另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於前開意旨 中固述及被告雖有與同居人乙○○結婚,並給予其女許巧寧 名分及父姓之計畫,惟因羈押及即將入監無法實現,恐有礙 稚女身心及未來發展之事等情,然經本院再三斟酌,前開應 予羈押之原因至今仍然存在,尚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從 而,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所請對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 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炫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