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自字,95年度,19號
TCDM,95,自,19,2006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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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自字第19號
自 訴 人 甲○○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順煒企業有限公司、丙○○、乙○○等強盜
、詐欺、侵占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日所為之裁定
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被告李田誠誣告案件」應更正為「被告順煒企業有限公司、丙○○、乙○○等強盜、詐欺、侵占等案件」。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 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 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日期「被告李田誠 誣告案件」係屬誤載,應更正為「被告順煒企業有限公司、 丙○○、乙○○等強盜、詐欺、侵占等案件」。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何世全
法 官 余德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日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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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煒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