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
二二七六號),及移送併案審理(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九三三一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
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連續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犯罪事實
一、乙○○係設於臺中縣龍井鄉○○路一○二巷六號之資源回收 場(無設立名稱)負責人,對於來路不明之贓物,理應不得 收購,詎其明知陳琮琪(另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 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所持欲變賣給伊之如附表 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物,係竊盜所得之贓物,竟仍基於故買贓 物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初某日起至六月中旬某 日止,連續在上址其所經營之資源回收場,先後以每公斤新 臺幣(下同)三十元之價格向陳琮琪購入附表編號一至五所 示之銅製品後,旋以每公斤四十元之價格轉售不知情之資源 回收商以牟利。又於九十四年六月十八日十時許,明知戊○ ○(另行審結)持欲變賣給伊之鋁梯係來路不明之贓物,仍 承上開故買贓物之概括犯意,在上址,以三百元之價格,向 戊○○購買附表編號六所示之鋁梯一支(陳琮琪、戊○○行 竊之時間、地點,詳如附表所示),俟機出售牟利。嗣先後 於九十四年六月十九日、同年七月二十七日,分別為警循線 查獲上情,並扣得上開鋁梯一支(業經甲○○領回)。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判程 序時坦承在卷,核與被害人即大肚鄉沙田村村長己○○、福 德祠管理人丙○○、「濟公宮」管理委員庚○○、魏瑞憶、 甲○○於警詢指述失竊之情節相符,並經證人陳琮琪、戊○ ○於警詢供述、證人陳琮琪於偵訊中之證述明確。此外,復 有刑案現場測繪圖四張、照片十張、贓物認領保管單一張、 被告之名片一張在卷可證。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故買贓 物犯行,洵堪認定。
二、被告乙○○明知附表所示之物,分別係陳琮琪、戊○○等人 所竊得之贓物,竟仍加以買入,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
四十九條第二項之故買贓物罪。被告多次故買贓物犯行,時 間密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 ,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 其刑。被告故買附表編號六所示之贓物犯行,公訴意旨雖未 論及,然與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為起訴 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爰審酌被告為牟一己私利故 買贓物之行為,造成原所有權人追贓困難,且使竊盜罪犯得 以隱匿贓物去向,間接鼓勵他人實施財產犯罪,惟其故買之 物價值不高,對於被害人所生之危害亦屬輕微,犯罪後坦承 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件在卷可按,且犯後坦承犯 行,尚具悔意,其經此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 綜核各情,所宣告之刑,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 刑,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十四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 秋 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莊 玉 惠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十四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
編號 時 間 地點 所竊財物
一 九十四年六月 臺中縣大肚鄉王田村 銅製香爐一個( 初某日 興和路土地公廟 重約三公斤)
二 九十四年六月 臺中縣大肚鄉王田村 銅製香爐一個( 初某日 興和路二六二號「天 重約三公斤)
和宮」
三 九十四年六月 臺中縣大肚鄉王田村 銅製香爐一個( 初某日 沙田路一段二巷六三 重約三公斤)
號「萬興祠」
四 九十四年六月 臺中縣大肚鄉王田村 銅製香爐一個( 初某日 沙田路一段七七六號 重約十公斤)
「福德祠」
五 九十四年六月 臺中縣大肚鄉王田村 銅製香爐一個( 中旬某日 興和路二六四巷一弄 重約十五公斤)
三十號「濟公宮」 、銅製茶供桌二
個(各重約二公
斤)
六 九十四年六月 臺中縣大肚鄉山陽村 甲○○所有之鋁 十八日九時許 沙田路三段八八八巷 梯一支
十六號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