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5年度,492號
TCDM,95,易,492,2006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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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5年易字第4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95年度偵緝字第24號、94年度偵字第
13891號、94年度他字第965號、94年度發查字第40號),於中華
民國95年3月30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刑事第三十五法庭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他 人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 日。緩刑叁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原擔任春耕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春耕公司   )中科愛買店之業務員,負責尋找買賣房屋之客戶及收取服   務佣金,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侵占之概括犯意,先於民國(下同)93年6月12日,將業務   上所持有之由春耕公司中科愛買店店長乙○○所交付,本應   交付客戶林鳳麗之新臺幣(下同)5萬8000元及向客戶林鳳   麗所收取,本應繳回春耕公司之12萬4000元,僅繳回公司10 萬元,而將其餘款項侵占入己。復於同年8月18日,將業務   上所持有之向客戶林鳳麗所收取,本應繳回春耕公司之16   萬8000元,予以侵占入己,未繳回春耕公司。又於同年10月   12日,將業務上所持有之向客戶廖學訓所收取,本應繳回春   耕公司之1萬5000元,予以侵占入己,未繳回春耕公司。嗣 於同年10月8日,再將業務上所持有之向客戶葉綺珍所收取 ,本應繳回春耕公司之5萬2000元,予以侵占入己,未繳回 春耕公司。嗣經春耕公司人員發現而循線查悉上情。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36條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 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 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 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 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 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 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 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 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 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郭 德 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 惠 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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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春耕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