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4年度,3608號
TCDM,94,訴,3608,2006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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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36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施瑞章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
字第一三○五四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乙○○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拾月,偽造之荷蘭銀行中英存款餘額證明書各壹紙沒收;又證人,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貳年,偽造之荷蘭銀行中英存款餘額證明書各壹紙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緣甲○○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間,透過友人介紹 認識許明遠,得知許明遠八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 八極公司)監察人,且該公司急需資金擴廠,竟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向許明遠訛稱有某基金會可提供中小企業融資 ,但欲融資須預收百分之一保證金,八極公司可自該基金會 借款新臺幣(下同)三億六千萬元,故須繳交三百六十萬元 保證金,致許明遠不疑有他,雙方乃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 就融資事宜簽訂「資金合作備忘錄」,約定許明遠提供上開 保證金後,甲○○須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前,提供三億六 千萬元予許明遠許明遠即自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起迄同年 五月五日止,分別匯款五十萬元、三十五萬元、十五萬元、 八十五萬元、二十萬元及十五萬元,共計二百二十萬元至甲 ○○指定之帳戶。詎甲○○得款後,即以各種理由推託,拒 不交款,事後許明遠遂停止辦理融資,並要求退還保證金, 甲○○亦未返還,許明遠始知受騙,乃對甲○○提出告訴( 甲○○被訴詐欺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三年 度上易字第一五六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詎乙○○ 為使甲○○脫免刑責,竟生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證據 之犯意,與甲○○基於前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先 書立內容虛偽不實之資金合作協議書,以示甲○○確實與乙 ○○有資金協議,可由乙○○處取得美金一億二千萬元之調 度額,再由乙○○提供偽造之荷蘭銀行中英文存款餘額證明 各一紙,復由甲○○將該內容不實之資金合作協議書,偽造 之荷蘭銀行中英文存款餘額證明等書證,送交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以便混淆實情。另乙○○為迴護甲○○,另基



於偽證之犯意,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在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四四九號甲○○詐欺案件開庭具結作 證時,竟佯稱:伊有澳洲朋友每月撥三千萬美金至其帳戶, 由伊成立ADEX公司,以便投資大陸生意,伊乃與甲○○簽立 資金合作協議書,且澳洲友人協助伊在荷蘭銀行設立美金存 款帳戶等語,而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乙○ ○承前之接續犯意,於九十四年三月十日,在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五六七號案件開庭具結作證 時,竟再佯稱:伊的澳洲朋友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在臺 北市康華飯店將存款餘額證明交予伊,復又佯稱澳洲朋友於 九十二年一月底或二月初將存款餘額證明從澳洲或美國傳真 給伊等語,而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二、證據:
㈠、被告乙○○之自白。
㈡、卷附資金合作備忘錄一份、荷蘭銀行中英文存款餘額證 明書各一紙、資金合作協議書一份、荷蘭銀行松山分公 司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荷銀法字第○一九號函一紙。 ㈢、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之審判筆錄一份 (本院九十三年度 易字第一四四九號刑事案件)、九十四年三月十日審判 筆錄一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 一五六七號刑事案件)。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 ,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 ,有期徒刑十月,偽造之荷蘭銀行中英文存款餘額證明書各 一紙沒收,偽證罪部份,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主刑部分應執 行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緩刑二年。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 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 商合意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二項、第 四百五十五條之八,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 百十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 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
五、其他附記事項:被告應分別向臺中市觀護協會、基督教長老 教會加利利宣教中心附設臺南私立希望之家,繳交公益捐款 各三十萬元。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 條第二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逸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惠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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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八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