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161號
TYDV,95,除,161,2006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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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甲○○更名陳冠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3 月17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12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純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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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6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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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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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陳鵬遠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94年7月21日 │30,000元 │0000000 │ │
│1 │ │大園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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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