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聲 請 人 誠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3 月16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27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277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2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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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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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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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潔希雅有限公司李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94年9月30日 │85,140元 │BH0000五0│ │
│1 │珍 │壢分行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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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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