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中央健康保險局北區分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3 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0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家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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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3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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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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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富勝實業社謝富煜 │新竹商銀山子頂分行│93年12月5日 │8,000元 │AA三四四一0二│ │
│1 │ │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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