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財管字,95年度,14號
TYDV,95,財管,14,2006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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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財管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友揚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即友揚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乙○○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聲請。
二、查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及遺產之使用現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淑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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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揚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